微信集赞赠品差 滑板伤人获赔偿
9月11日,经沛县市场监管局鹿楼分局调解,家住鹿楼镇的张女士拿到爱婴店因滑板车损坏致使孩子受伤的先行赔偿款800元。
据介绍,今年8月,张女士的朋友圈收到一条消息:鹿楼某爱婴店店庆6周年,带图转发朋友圈集齐28个赞可以免费领取价值88元的儿童滑板车一部。张女士看到后立即转发朋友圈,集满了28个赞,在商家承诺的时间如愿兑换了滑板车。9月10日,张女士的孩子在玩滑板车时,滑板车手柄和车头的交界处脱落,将孩子摔倒,造成右手腕骨裂。领取滑板车不到一个月,就出现这么严重的质量问题,张女士立即到爱婴店要求赔偿,爱婴店以“滑板车不是销售的商品,张女士没有花钱买滑板车”为由,拒不赔偿。无奈的张女士来到消协进行投诉,讨要说法。
工作人员立即向爱婴店调查了解情况,经查,张女士所述属实。工作人员调解时指出,爱婴店发出邀请微信点赞,而张女士提供了集赞的服务,为爱婴店进行了宣传推广活动,所获得的滑板车是爱婴店有偿提供的,并不是如爱婴店所说的无偿赠送,已经构成了消费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显然,爱婴店不论正常销售的商品还是打折商品、特卖商品或者赠品,都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如果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张女士向爱婴店要求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过调解,爱婴店先行向张女士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800元。
9月11日,经沛县市场监管局鹿楼分局调解,家住鹿楼镇的张女士拿到爱婴店因滑板车损坏致使孩子受伤的先行赔偿款800元。
据介绍,今年8月,张女士的朋友圈收到一条消息:鹿楼某爱婴店店庆6周年,带图转发朋友圈集齐28个赞可以免费领取价值88元的儿童滑板车一部。张女士看到后立即转发朋友圈,集满了28个赞,在商家承诺的时间如愿兑换了滑板车。9月10日,张女士的孩子在玩滑板车时,滑板车手柄和车头的交界处脱落,将孩子摔倒,造成右手腕骨裂。领取滑板车不到一个月,就出现这么严重的质量问题,张女士立即到爱婴店要求赔偿,爱婴店以“滑板车不是销售的商品,张女士没有花钱买滑板车”为由,拒不赔偿。无奈的张女士来到消协进行投诉,讨要说法。
工作人员立即向爱婴店调查了解情况,经查,张女士所述属实。工作人员调解时指出,爱婴店发出邀请微信点赞,而张女士提供了集赞的服务,为爱婴店进行了宣传推广活动,所获得的滑板车是爱婴店有偿提供的,并不是如爱婴店所说的无偿赠送,已经构成了消费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显然,爱婴店不论正常销售的商品还是打折商品、特卖商品或者赠品,都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如果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张女士向爱婴店要求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过调解,爱婴店先行向张女士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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