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商品不适用7日可退 网购平台与商家共同担责
9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办法将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工商总局首次明确提出了不适用于“7日可退”的7种商品类型,并且对“商品不完好”概念给出明确定义。
7种类型商品不适用“7日可退”
自新消法颁布后,网购商家需遵守“7日无条件可退”条例受到广泛关注。
在新消法中曾规定了4类商品不适用该条例。此次发布的网购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另外补充了其他3类商品,包括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和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记者注意到,在过去,不少网购店内会特价出售一些瑕疵产品,并在商品详情页上标明瑕疵大小等细节,并注明“不退不换”。征求意见稿如正式实施,也就意味着,网络卖家的这一行为只需在销售时尽到告知义务,则被视为合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对新消法提出“消费者提出退货的商品应保持完好”规定中的“完好”二字进行了判定。
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家将共同担责
目前,在不少B2C商城上,已在试运行根据买家信用评级由平台运营方先行垫付退货款项的相关举措。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同时,意见强调,销售平台有义务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而如果网络卖家擅自扩大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在有关工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的情况下如拒不改正,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办法将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工商总局首次明确提出了不适用于“7日可退”的7种商品类型,并且对“商品不完好”概念给出明确定义。
7种类型商品不适用“7日可退”
自新消法颁布后,网购商家需遵守“7日无条件可退”条例受到广泛关注。
在新消法中曾规定了4类商品不适用该条例。此次发布的网购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另外补充了其他3类商品,包括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和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记者注意到,在过去,不少网购店内会特价出售一些瑕疵产品,并在商品详情页上标明瑕疵大小等细节,并注明“不退不换”。征求意见稿如正式实施,也就意味着,网络卖家的这一行为只需在销售时尽到告知义务,则被视为合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对新消法提出“消费者提出退货的商品应保持完好”规定中的“完好”二字进行了判定。
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家将共同担责
目前,在不少B2C商城上,已在试运行根据买家信用评级由平台运营方先行垫付退货款项的相关举措。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同时,意见强调,销售平台有义务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而如果网络卖家擅自扩大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在有关工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的情况下如拒不改正,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谨防儿童电话手表“毁三观”(2024-09-05)
- 地方产业屡陷集体造假危机带来警示(2024-09-04)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学生用灯监督抽查情况“读书郎”等2批次学生用灯不合格(2024-09-03)
- 特供酒专项治理|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特供酒”消费警示(2024-08-23)
- 谨防宠物“免费领养”陷阱(202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