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莫名“被退款” 携程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在携程网上订好单程机票,付款后竟然“变身”联程机票,更匪夷所思的是这张联程机票的第二段航程已被人申请退款,而韩先生本人对此却一无所知。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携程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依法赔偿韩先生机票退款三倍计1110元。
单程机票“变身”联程
申请退款亦非本人
2015年8月15日,韩先生在携程公司经营的携程旅行网下单购买机票,网页订单显示该机票信息为:大理市→昆明单程,日期2015年9月3日,包含50元民航发展基金在内总金额为920元。
韩先生如数支付上述款项,后通过该张机票承运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得知,这张机票航程包括“大理→昆明→丽江”。8月19日,东方航空公司向韩先生填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载明这张机票包括9月3日大理至昆明以及9月7日昆明至丽江两个航段;票价84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合计 940元;不得签转、退改。
看到自己订的单程机票莫明奇妙变成了联程机票,韩先生当即联系携程公司交涉,双方协商未成。
同年9月3日,韩先生搭乘预订的航班出发。一个多月后,韩先生发现东方航空公司已开具《电子退款单》,载明涉案机票已使用航段为大理至昆明;已使用航段金额 570元(含税);退票航程昆明至丽江,应退票款320元,应退税费50元;退款原因为自愿退款。这份蹊跷的退款单让韩先生既意外又气愤,自始至终韩先生本人从未提出过退票申请,也未收到过相应退票款。
被退票费用去向何处
法院查明携程“藏私”
韩先生决定通过诉讼对自己的“被退票”讨个说法,遂将携程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携程公司退还韩先生退票费320元并赔偿三倍机票款2760元,并要求携程公司就其欺诈行为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查明后认定,携程公司在韩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第二段航程的退票手续,并私自收取退票费320元,判决携程公司赔偿韩先生2760元。携程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携程公司表示,公司事先并不知晓本案所涉机票为联程机票,而是在韩先生投诉后才知,故不存在欺诈。大理至昆明的航班全价为1270元,而韩先生通过其平台预订的价格为920元,显然携程公司是按照正常的机票价格与韩先生进行的结算,且韩先生也顺利搭乘了其预订航班,携程公司提供的服务已然履行完毕。另就法律地位而言,携程公司属于服务商并非销售商,其仅提供票务预订服务,具体的票务情况由供应商负责。
二审认定携程欺诈
判决“校准”赔偿基数
上海市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定携程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因构成欺诈故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韩先生通过携程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预订机票时,携程公司并未在网站上显示该机票是联程机票。其作为平台提供者以及与出售方联系的经销商,在向韩先生提供该机票预订服务时就已知情该机票的性质,而且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退取第二段行程的款项并占为己有。
其次,携程公司虽然并非机票的销售商,但作为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如存在欺诈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携程公司作为一个大型的网络平台,因其具有较大的议价能力,因此不可否认消费者通过其平台预订机票可能会比自己直接预订要便宜。但这不表示携程公司就可以在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私自退取联程机票中后段行程费用并占为己有。是否选择退票的权利应当由韩先生享有。
最后,由本案可知,携程公司获利空间在某种程度上来源于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价款。携程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且还扰乱了民航客运正常的售票秩序,应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一审法院对于携程公司赔偿金额的判决,二审判决指出,就大理至昆明段所对应的款项而言,韩先生享受了相应服务,此段其并未受到欺诈,其受到欺诈的应当是昆明至丽江段携程公司私自退取的370元,就此携程公司应承担赔偿三倍损失即1110元的责任。
在携程网上订好单程机票,付款后竟然“变身”联程机票,更匪夷所思的是这张联程机票的第二段航程已被人申请退款,而韩先生本人对此却一无所知。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携程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依法赔偿韩先生机票退款三倍计1110元。
单程机票“变身”联程
申请退款亦非本人
2015年8月15日,韩先生在携程公司经营的携程旅行网下单购买机票,网页订单显示该机票信息为:大理市→昆明单程,日期2015年9月3日,包含50元民航发展基金在内总金额为920元。
韩先生如数支付上述款项,后通过该张机票承运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得知,这张机票航程包括“大理→昆明→丽江”。8月19日,东方航空公司向韩先生填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载明这张机票包括9月3日大理至昆明以及9月7日昆明至丽江两个航段;票价84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合计 940元;不得签转、退改。
看到自己订的单程机票莫明奇妙变成了联程机票,韩先生当即联系携程公司交涉,双方协商未成。
同年9月3日,韩先生搭乘预订的航班出发。一个多月后,韩先生发现东方航空公司已开具《电子退款单》,载明涉案机票已使用航段为大理至昆明;已使用航段金额 570元(含税);退票航程昆明至丽江,应退票款320元,应退税费50元;退款原因为自愿退款。这份蹊跷的退款单让韩先生既意外又气愤,自始至终韩先生本人从未提出过退票申请,也未收到过相应退票款。
被退票费用去向何处
法院查明携程“藏私”
韩先生决定通过诉讼对自己的“被退票”讨个说法,遂将携程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携程公司退还韩先生退票费320元并赔偿三倍机票款2760元,并要求携程公司就其欺诈行为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查明后认定,携程公司在韩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第二段航程的退票手续,并私自收取退票费320元,判决携程公司赔偿韩先生2760元。携程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携程公司表示,公司事先并不知晓本案所涉机票为联程机票,而是在韩先生投诉后才知,故不存在欺诈。大理至昆明的航班全价为1270元,而韩先生通过其平台预订的价格为920元,显然携程公司是按照正常的机票价格与韩先生进行的结算,且韩先生也顺利搭乘了其预订航班,携程公司提供的服务已然履行完毕。另就法律地位而言,携程公司属于服务商并非销售商,其仅提供票务预订服务,具体的票务情况由供应商负责。
二审认定携程欺诈
判决“校准”赔偿基数
上海市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定携程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因构成欺诈故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韩先生通过携程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预订机票时,携程公司并未在网站上显示该机票是联程机票。其作为平台提供者以及与出售方联系的经销商,在向韩先生提供该机票预订服务时就已知情该机票的性质,而且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退取第二段行程的款项并占为己有。
其次,携程公司虽然并非机票的销售商,但作为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如存在欺诈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携程公司作为一个大型的网络平台,因其具有较大的议价能力,因此不可否认消费者通过其平台预订机票可能会比自己直接预订要便宜。但这不表示携程公司就可以在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私自退取联程机票中后段行程费用并占为己有。是否选择退票的权利应当由韩先生享有。
最后,由本案可知,携程公司获利空间在某种程度上来源于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价款。携程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且还扰乱了民航客运正常的售票秩序,应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一审法院对于携程公司赔偿金额的判决,二审判决指出,就大理至昆明段所对应的款项而言,韩先生享受了相应服务,此段其并未受到欺诈,其受到欺诈的应当是昆明至丽江段携程公司私自退取的370元,就此携程公司应承担赔偿三倍损失即1110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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