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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购物去收银台交费 切勿与店面私下交易

2017年03月24日 11:34    信息来源:http://www.yn315.com/readinfo.aspx?KindId=0204&B1=37951

3月15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辽宁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2016年省消协受理了多起消费者有关商场、市场中的租赁场所经营者失联、跑路的投诉。为此,辽宁省消协提醒消费者,在商场租赁场所消费一定要到收银台交费。

据介绍,2016年12月,沈阳市多位消费者来到辽宁省消协投诉,称几天前在沈阳某大型家具商场的租赁店面定制家具,预交货款4万元,后经营者失联。

辽宁省消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确认失联租赁店面经营者已与45位消费者签订定制家具合同。其中,44位消费者的定制家具预付款交给租赁店面经营者,1位消费者的定制家具预付款交到家具商场的收银台。租赁店面经营者给44位消费者出具的收款单据,是一张盖有档口名章的三联据。家具商场给1位消费者出具的收款单据,是家具商场印制的、盖有商场收银章的家具定销合同和收银单据。

租赁店面经营者失联后,44位消费者要求家具商场赔偿损失,理由是他们是奔着家具商场的信誉和口碑前来消费的,租赁店面经营者是在家具商场内经营,出现问题家具商场就应该承担责任。

44位消费者之所以选择把定制家具预付款交给租赁店面经营者,是因为租赁店面经营者表示预付款交给他会在价格上让利。44位消费者为了得到价格让利,漠视了家具商场在每个租赁档口设置的到收银台交款的消费提示。

家具商场初期表示,预付货款交到商场收银台的,商场给消费者全额退款。预付货款交给租赁店面经营者的,家具商场不能承担全部损失。

后经多次调解,家具商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经济损失,化解了这起群体性消费纠纷。

辽宁省消协表示,消费者为了让利打折与租赁者私下交易,特别是用手持POS机刷卡或手机转账交费,商场、市场开办方难以发现和管理。在消费者有过错,商场、市场开办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向商场、市场开办方主张权利,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很难得到保护。辽宁省消协提示消费者,到商场、市场租赁场所消费,要到商场、市场指定的收银台交款,要与商场、市场签订买卖合同,索要购物凭证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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