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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共享流量”陷阱

2017年03月28日 09:53 信息来源:http://www.js315ccn.com/html/news/detail_2017_03/27/52841.shtml

时下,共享经济正成为消费热点。近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一起手机共享流量套餐纠纷案例,提醒消费者要了解电信套餐内容,留意手机流量使用情况。

【案例】近日,消费者何女士到福建省寿宁县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话费账单显示副卡无故产生上网流量费,且被停用。何女士上网核查话费清单发现,副卡使用的流量共产生费用364.98元。何女士遂致电该通信运营商客服查询,被告知该副卡号码的流量套餐已使用完毕,超出使用额度,所以会产生流量费。但令何女士不解的是,她所办理的套餐内流量是主卡和副卡共享,且其主卡使用的上网流量比较多,为何主卡没有超出使用额度反而副卡超出。

寿宁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马上与该通信运营商联系,运营商随后答复称,该公司流量抵扣顺序是,主卡:赠送流量、套餐内流量、流量包、超量费;副卡:套餐内流量、超量费。副卡无法享受主卡的赠送流量和流量包的流量,故产生超量上网费。但本着客户至上原则,该公司同意退回李女士相关费用,并建议消费者日后要留意流量使用情况。

【点评】此案的矛盾焦点是,套餐内容的适用范围和运营商是否已告知消费者该情况。按照通常理解,消费者会把流量包理解为主卡副卡共享,这就出现副卡在流量“没有超额”的情况下被扣费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如果对扣费不敏感,就很容易在这种误解之下被隐性扣费。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办理主卡副卡时需要签订一份协议,此协议中的条款是通信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格式条款。《合同法》和《消法》对格式条款均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流量包和赠送流量是主卡独立享受,不与副卡共享的情况,是密切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加以提示或者在消费者开通副卡前口头提示,尽到告知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消费者明确知悉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为消费者,在办理业务前也应有意识地咨询关于办理副卡需要注意的情况,套餐内容是否有限制使用条件等,这样才能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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