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订菜掉入陷阱 被骗走六千多预付款
网上订菜虽便利,但也要提防有诈!家住广州的张姐在网上订购蔬菜,一次性交纳了6500元预订1年的送菜服务,结果仅过了1个月,送菜服务就没了下文。无奈之下,张姐将涉案订菜公司告上法院。
但经法院查实,涉案公司未与张姐签订送菜合同,一切都是案外人陈某精心策划的一个骗局,所有的订菜钱都进了陈某的腰包。记者昨日获悉,增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姐的损失是由案外人陈某诈骗所致,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此驳回了张姐的诉求。
40多岁的张姐是一位地道的广州街坊, 2014年春节后,在他人的介绍下,张姐了解到涉案公司不但可以送菜上门,而且价格还比菜市场便宜。
看到周围的街坊都在向涉案公司订购蔬菜,张姐也下了单,一次性交了6500元,订了1年的蔬菜,约定每周送两次,送菜和钱款明细记录在《客户配送登记表》。刚开始,涉案公司都能够按时送菜,但1个月后,张姐就一直未收到配送的蔬菜。张姐不断打电话督促,可对方就是不送。了解到其他街坊都有同样的情况,大家就一起向涉案公司发了律师函,但仍杳无音信。无奈之下,张姐一纸诉状将涉案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张姐要求涉案公司退还剩余的购菜款6157.5元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面对控诉,涉案公司辩称,自己根本没有与张姐签订任何合同,没有配送过任何蔬菜,也没有收到任何款项,张姐提交的销售服务合同是无效的,代表涉案公司签字的杨某根本就不是该公司的人,跟该公司没有关系。张姐是被案外人诈骗了,应该报警。
对此,张姐并不认可,她向法庭提交的POS机交易结果查询显示,商户名称确实是涉案公司,并提供了涉案公司开具的抬头为韶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发票。为此,张姐认为自己和涉案公司的合同是有效的,涉案公司也收到了自己的货款,应该退还自己的钱。
真相到底是什么?经法院审理查明,抬头为韶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发票的确是涉案公司所开,但开给发票的是一个叫陈某的人。原来,整个事件就是陈某精心策划的一个骗局。
2013年5月底,陈某与涉案公司签订了《关于经销广州及深圳某农业生物科技有效公司南昆山“特供”珍品协议书》。协议由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和陈某所签,约定陈某为涉案公司的特许经销商。合同约定,涉案公司对陈某的商业行为和法律行为不承担责任。
为了交易的方便,陈某以涉案公司的名义先后办理了4台POS机,绑定的是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的银行卡。据POS机管理者称,办理POS机是银行某钟姓经理办的,公司没有与涉案公司工作人员直接接洽。2014年5月,陈某伙同钟姓经理将POS机绑定的涉案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某的银行卡变更为自己的银行卡,并且模仿了徐某的签名。自此,所有的钱都进了陈某自己的腰包,但对外却显示交易方为涉案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上订菜虽便利,但也要提防有诈!家住广州的张姐在网上订购蔬菜,一次性交纳了6500元预订1年的送菜服务,结果仅过了1个月,送菜服务就没了下文。无奈之下,张姐将涉案订菜公司告上法院。
但经法院查实,涉案公司未与张姐签订送菜合同,一切都是案外人陈某精心策划的一个骗局,所有的订菜钱都进了陈某的腰包。记者昨日获悉,增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姐的损失是由案外人陈某诈骗所致,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此驳回了张姐的诉求。
40多岁的张姐是一位地道的广州街坊, 2014年春节后,在他人的介绍下,张姐了解到涉案公司不但可以送菜上门,而且价格还比菜市场便宜。
看到周围的街坊都在向涉案公司订购蔬菜,张姐也下了单,一次性交了6500元,订了1年的蔬菜,约定每周送两次,送菜和钱款明细记录在《客户配送登记表》。刚开始,涉案公司都能够按时送菜,但1个月后,张姐就一直未收到配送的蔬菜。张姐不断打电话督促,可对方就是不送。了解到其他街坊都有同样的情况,大家就一起向涉案公司发了律师函,但仍杳无音信。无奈之下,张姐一纸诉状将涉案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张姐要求涉案公司退还剩余的购菜款6157.5元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面对控诉,涉案公司辩称,自己根本没有与张姐签订任何合同,没有配送过任何蔬菜,也没有收到任何款项,张姐提交的销售服务合同是无效的,代表涉案公司签字的杨某根本就不是该公司的人,跟该公司没有关系。张姐是被案外人诈骗了,应该报警。
对此,张姐并不认可,她向法庭提交的POS机交易结果查询显示,商户名称确实是涉案公司,并提供了涉案公司开具的抬头为韶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发票。为此,张姐认为自己和涉案公司的合同是有效的,涉案公司也收到了自己的货款,应该退还自己的钱。
真相到底是什么?经法院审理查明,抬头为韶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发票的确是涉案公司所开,但开给发票的是一个叫陈某的人。原来,整个事件就是陈某精心策划的一个骗局。
2013年5月底,陈某与涉案公司签订了《关于经销广州及深圳某农业生物科技有效公司南昆山“特供”珍品协议书》。协议由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和陈某所签,约定陈某为涉案公司的特许经销商。合同约定,涉案公司对陈某的商业行为和法律行为不承担责任。
为了交易的方便,陈某以涉案公司的名义先后办理了4台POS机,绑定的是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的银行卡。据POS机管理者称,办理POS机是银行某钟姓经理办的,公司没有与涉案公司工作人员直接接洽。2014年5月,陈某伙同钟姓经理将POS机绑定的涉案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某的银行卡变更为自己的银行卡,并且模仿了徐某的签名。自此,所有的钱都进了陈某自己的腰包,但对外却显示交易方为涉案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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