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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出台 健身卡到期商家需提供余额激活

2011年12月02日 11:18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1/1202/385543.html

《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已于12月1日启用。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个针对某一消费热点领域制定的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剔除了目前休闲健身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期限卡期满余额能激活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廉建设介绍说,此次出台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北京市综合性健身会所,游泳、瑜伽等专业性健身场馆。此前各店都是由经营者预先印制好格式合同,内容往往过于简单,有的甚至通篇是经营者的免责条款。

在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前期征求意见及公开论证时,健身卡的有效期限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关注的焦点问题。记者注意到,最终确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详细规定了各类健身卡的有效期限,即: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卡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余额、次数或时间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有些卡是缴纳一定年费后,可使用1年或3年等的时效卡,对于这类卡没有“未消费余额”的说法。示范合同文本中规定,经营者在非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超过24小时或持卡消费者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6种情况下可获退费

记者注意到,以往健身休闲行业中“本会所保留最终解释权及更改权”、“消费者转卡须按原购卡金额的20%缴纳转卡手续费”、“本卡一经售出概不延期”等多项霸王条款,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全部被删除。

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规定,消费者遇到6种情况可以要求退费,即:交费后7天内还没有消费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费;经营者擅自提价、缩短健身卡的有效期限、减少承诺的项目、增加使用健身卡限制条件、关闭健身卡所属的门店,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一定的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余额。

预付卡退费有公式可循

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因经营者责任解除合同后,对于消费者经常办理的年卡等时效卡,可以按照“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的公式,计算出已消费金额,从预付费用总额中扣除已消费金额,就是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返还的金额。

此外,消费者购买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等时,经常可享受四折、五折等优惠价。依据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一旦经营者违约,消费者要求退款时,应按照优惠过的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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