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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消协:三方参与联合调解纠纷

2011年12月21日 15:40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1/1221/388269.html

日前,天津市东丽区消费者协会启动与东丽区人民法院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进行联合调解,圆满解决一起经销商变相加价售车引发的消费纠纷。

前不久,消费者何先生在天津市空港汽车城某4S店购买一辆某品牌汽车,当时约定车价为30.5万元。当何先生准备付款时,销售人员提出必须增加1万元的汽车装饰费才能提车,并称装饰包括指定的贴膜等。为了能早日提车,何先生虽感觉不妥,但还是与4S店签订了买卖合同。何先生提车时,4S店提供了两张发票,一张是30.5万元的购车发票,一张是1万元的汽车附件发票,并收取500元上牌服务费。何先生认为,4S店价外加价、搭售装饰不合理,另外,500元服务费没有在买车前予以告知。4S店称,加收汽车装饰费及500元上牌服务费是行业惯例。何先生对此不认可,向东丽区消协投诉,要求4S店赔偿损失。

东丽区消协人员受理投诉后,经调查确认何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东丽区消协认为,4S店要求加收汽车装饰费才能提车的行为属于变相加价售车,涉嫌强制消费,涉嫌侵害消费者选择权;未提前告知收取500元上牌服务费,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4S店回应称,500元服务费可以退还,1万元的汽车装饰费事先已告知并征得何先生同意,不属于强制消费。调解陷入僵局。

针对这一情形,东丽区消协决定启动诉调对接机制,邀请东丽区法院两名法官及专业顾问团律师,对消费者和4S店负责人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和律师均认为,4S店加价提车、搭售装饰等行为不仅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1万元汽车装饰所提供的贴膜,市场价不超过5000元,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于4S店所称收取装饰费已提前告知消费者并非强迫的说法,东丽区消协负责人表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格式合同内容无效。

最终,在消协、法院、律师三方参与的联合调解下,4S店认识到变相加价售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与何先生达成协议,赠送对方一套价值4000元的车内儿童座椅,退还何先生上牌服务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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