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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销售事故车 商家赔付购车款

2012年10月24日 09:30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2/1024/446558.html

消费者在汽车4S店花费12万元购买了一辆价格相对便宜的试乘试驾车,没料两年后在为该车续保时,竟然发现该车曾经上过保险,而且还发生过理赔。在多次找4S店要求退车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将4S店诉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原告程先生放弃退车诉求,被告南通某汽车4S店赔付购车款12万元。

2008年8月,家住南通市区的程先生去南通某汽车4S店看车。一辆看起来崭新,且车内经过装饰的车引起了程先生的注意。销售人员介绍,这是一辆试乘试驾车,如果购买该车,可以比市场价优惠6000元。程先生购车心切,再加上实在的优惠,于是就付款提车,随后投保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两年后,程先生到保险公司续保时无意中发现,当年销售商所称的试乘试驾车,竟然是一辆“以旧充新”的事故车。该车在2008年7月曾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被投过20天的保险,而且之后还因事故进行过理赔。今年5月,程先生多次找4S店要求退车无果后,将4S店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被告4S店辨称,在程先生买车之前,案外人张某曾购买过该车,并为该车购买了保险,但最终因该车为巡展车而退回车辆,其间,张某没有为该车领取车牌及缴纳车辆购置税,因此不能认定为二次销售。此外被告还辨称,车辆不是一般消费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购买汽车,两者之间形成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在向原告销售案涉汽车时,未能如实告知该汽车已向他人销售过,并被退回的实际情况,致使原告误认为该车为未经销售的新车并购买。虽然原购买者仅对该车购买了保险,但实际提取了该汽车,并上路行驶,因此被告与原购买者之间买卖已实际成立。被告作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析法说理,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原告也自愿放弃退车的诉求,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商家欺诈销售应担责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商品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向原告销售案涉汽车时,故意隐瞒该车曾经向他人销售过的事实,致使原告误认为是未经销售的新车,并以新车的价格购买,显然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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