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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过期食品 3商户被处罚款

2012年08月13日 11:51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2/0813/431898.html

重庆市江津区3名个体工商户谭某、蒲某、王某,因销售过期食品被重庆市工商局江津区分局立案查处,分别被处以罚款3000元、9000元、6000元。

近日,江津区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德感镇谭某经营的副食店销售过期食品。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谭某销售的16袋芝麻官牌怪味胡豆,超过保质期,其外包装显示由重庆市江津区顺发麻糖厂生产,生产日期为2011年05月03日,保质期为9个月。经查,谭某案发前购进芝麻官牌怪味胡豆1件,共计50袋,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

江津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石门镇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个体工商户蒲某销售的8袋飞鹤加锌铁钙豆奶粉,均超过了保质期。经查,3月23日,蒲某在江津区几江街道一批发商处,购买了廊坊飞鹤乳业有限公司2010年12月6日生产的飞鹤加锌铁钙豆奶粉14袋。该批次豆奶粉包装袋上标记的保质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05日。

江津区支坪街道的个体工商户王某,从珞璜镇一食品批发户购进康师傅陈坛酸菜牛肉面等食品对外销售。江津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王某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时,查获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陈坛酸菜牛肉面10盒,其中生产日期为2011年9月15日的1盒,2011年9月19日的7盒,2011年9月25日的2盒,保质期均为六个月。

在查获过期食品时,执法人员均在当日依法对经营者销售的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这3位经营者均为合法的个体工商户,都办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他们在经营中都没有建立经销台账,不能提供进货及销售的单据或发票,其货值金额和销售利润无法计算。

江津区分局分别对谭某、蒲某和王某做出依法没收过期食品的处罚,并分别罚款3000、900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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