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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电脑实为旧样机 消费者获3倍赔偿

2014年11月05日 10:16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4/1105/608964.html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消费者王女士把一面写有“依法行政、服务热情”的锦旗送到青岛市市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衷心感谢消委会工作人员为自己维权讨回公道。

不久前,王女士在青岛市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售价3799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刚使用就发现电脑硬盘已经有600多小时的使用记录。王女士怀疑自己所购电脑为二手旧电脑,但商家拒不承认,无奈之下王女士到青岛市市南区消保委投诉。

市南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了王女士的投诉后,立刻进行调查调解。《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市南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要求该电器商场承担举证责任,为王女士电脑600多小时的使用记录作出明确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

商家提供了一份华硕电脑济南售后服务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消费者购买的电脑确属华硕厂家生产的产品,并否认产品曾使用过。市南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进一步与华硕电脑公司总部联系交涉,总部答复说,经验证消费者所购电脑是其生产的产品,如出厂后有50至60小时的测机使用记录是正常的,但出现600小时使用记录大大超出了正常范围,不符合标准规定,问题应该出在商场方面。

市南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再次前往商场进行深入调查,经过反复排查,专柜导购员承认卖给王女士的电脑是样品。《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据此,市南区消保委责成商场退还王女士购机款3799元,另支付货款3倍赔偿11397元。王女士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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