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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未成年人买手机 工商调解退货

2014年04月02日 12:12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4/0402/534171.html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工商局日前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元。

14岁的小学生阿杰今年春节收到不少压岁钱。2月10日,他独自来到一家苹果手机店,花3288元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阿杰的母亲许某发现其私自购买手机,带着阿杰找商家退货。商家认为阿杰买手机是自愿行为,商场明码标价,质量没问题,也没有欺诈行为,因此拒绝退货,许某只好到桂林市象山区工商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象山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分析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14岁的阿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阿杰与商家达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或可撤销的。最后,商家意识到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妥。经协商,商家同意退货,返还阿杰3088元,这起投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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