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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商: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原价退款

2014年04月29日 14:52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4/0429/535910.html

今年第一季度十大典型维权案例中有两起与手机相关,一起是消费者误购联通版手机获退货,另一起是经销商拒绝提供维修服务无理,要担责。

针对这两起涉及手机消费的维权典型案例,辽宁省工商局投诉举报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手机一定要问清楚究竟是什么版本的,是否与自己使用的手机卡相匹配,确认后再购买,避免发生消费纠纷;另外,如果商场(经营者)拒绝承担三包责任,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误购联通版手机获退货

争议焦点:辽宁省抚顺市消费者徐女士在一家商场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一部,徐女士使用了一个月,发现上网速度特别慢。经多方打听才知道,她购买的是一部联通版手机,而她使用的却是移动公司的手机卡,移动手机卡使用联通版的手机,上网的速度特别慢。当徐女士找到商场要求更换移动版手机时,商场要求徐女士必须交纳300元的所谓封机费,否则无法更换。徐女士认为销售人员当时没有明确告诉她该手机是联通版的,造成使用移动卡不畅是商场的责任,应该无条件为其换更新机或者退货。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抚顺工商工作人员经向商场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发现,商场在销售手机时确实没有向徐女士告知清楚,导致徐女士误购了联通版手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因商家的销售人员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误购商品,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无条件退换货。最后,这起投诉经工商人员调解,商家给予消费者原价退货。

辽宁工商12315点评:商家销售手机时,应该当场明确告知消费者手机是移动版、联通版还是电信版,并且对不同版本手机的适用范围、注意事项及限制条件予以详细说明,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经销商拒绝提供服务担责

争议焦点:大连市中山区的张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部手机,该款手机售价1120元,产品的发票及三包票证齐全。使用几天后,张女士在操作手机摄像功能时,不能正常使用,故将手机拿到商场要求维修。商场声称,由于与商场签约的手机售后维修店取消了,新的维修服务中心在大连没有建立,所以无法为张女士的故障手机进行维修。

处理结果: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中山区12315的工作人员向消费者了解其诉求后,多次联系经营者,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议商场应当给消费者维修。商场表示愿意承担张女士的手机维修事宜和手机维修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

辽宁工商12315点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商场不得以本地维修站取消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同时商场也应该承担三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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