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315在行动

“举证倒置”助消费者换新电视

2014年07月14日 10:16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4/0714/542619.html

6月14日,江苏盐城市民范先生在盐城市某家电商场购买了某品牌49英寸电视一台。隔天商家派人将电视送到范先生家中,略懂电器知识的范先生与朋友一起将电视细心拆封安装,插电打开电视后发现屏幕有裂纹。

范先生在发现问题后对电视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箱内一塑料泡沫垫片已经损坏,范先生认为电视应该是在运输途中损坏,立即找家电商场反映问题要求调换电视。

6月16日,家电商场派人到范先生家对电视进行检查,表示此事比较复杂,待向商场领导汇报后,再作答复。此后,范先生多次与家电商场联系无果,遂向盐城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希望调换新电视。

接诉后,盐城市消协工作人员与家电商场取得联系,确定范先生所投诉情况属实。家电商场认为消费者未等专业安装人员上门,便打开电视包装自行安装,很可能是范先生在安装过程中将电视损坏,所以消费者要调换电视必须支付更换屏幕的价款,家电商场只能从道义上给消费者一定的补偿。

盐城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上门安装服务是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措施,是经营行为的一种延伸服务,不是消费者购买、使用电视等商品法定的程序,消费者可以选择经营者上门安装,也可以自己安装,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如果家电商场无法拿出屏幕裂纹是由消费者造成的证据,则应当按规定为消费者调换电视。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家电商场同意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的全新电视机。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