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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销售“三无”金线莲

2014年07月24日 07:56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4/0721/543395.html

“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竟然出现在上市公司新华都旗下门店。”消费者林先生向中国消费网福建频道反映,他在福州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旗下新华都购物广场五四路门店购买的干制金线莲竟是“三无”产品,还宣称对肾炎、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有辅助治疗功效。当他依据《消法》向新华都提出“退一赔三”的索赔要求时,却被打了折扣。

新华都销售“三无”金线莲

据林先生反映,今年5月,他以358元/盒的价格从新华都五四路店购买了11盒圆形包装的干制金线莲,合计3938元。随后,林先生发现,该商品上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地、产品执行标准、卫生标准及批准文号、产品质量等级以及适应人群与用量、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事实上,不同产地的金线莲在价格和效果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林先生注意到新华都所售的干制金线莲仅在商品外包装标注着“保质期:二年”的字样以及食用方法、医疗功能。林先生表示疑惑,标注了保质期却未标注生产日期,这让消费者如何知道它何时过期呢?

林先生告诉记者,在干制金线莲的包装盒上,还写着金线莲的神奇功效,几乎成了老少通用的“神药”。包装盒上宣称:对商务人士而言能“入肾、心、肺三经,能全面提高身体免疫力,增强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对中老年人则有“对支气管炎、肾炎、膀胱炎、糖尿病、血尿、风湿性关节炎、急慢性肝炎、高血压等均有辅助功效”。对小儿能“治疗高烧不退,急惊风”,对青少年能“有效消除青春痘和粉刺”,对妇女能“排毒养颜抗衰老”,连新生儿吃了都能“不易患胃肠疾病,并能去除胎毒等”。

林先生向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获知,金线莲收录在《福建省中药饮片泡制规范》(2012年版)中,在该规范中描述其功能与主治是“清热凉血,祛风利湿”。显然,新华都干制金线莲存在夸大宣传的嫌疑。另外,福州市中医院医生告诉林先生,因金线莲清热凉血,食用上存在禁忌,脾胃虚寒、久泻、大便溏泄者均应慎食。

依法索赔被打折

林先生带着实物、购物凭证以及书面材料当面向新华都提出质疑,认为该预包装产品属于“三无产品”,新华都涉嫌欺诈,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按“退一赔三”的规定进行赔偿。协商中,新华都及供应商方面提出3倍赔偿费用较高,要求打个折扣,按2.5倍赔偿。协商结果,最终由新华都供应商出钱,退还林先生购买的11盒金线莲货款3938元,同时给予其商品价格2.5倍的赔偿即9845元。新华都还要求林先生当场签署一份保证书,确认此事已全部了结,不得再进行其他索赔或向其他媒体报料。

对此,6月上旬,福州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公关部李女士向记者解释称,这个投诉其实是个误会。林先生购买的干制金线莲原是散装产品,原先装于一个大箱子中,后分装到小盒销售,所有散装产品只有一个合格证,分包装中没有。目前,该款产品已在新华都下架,待商品供应商整改到位后再上架销售。

林先生表示,索赔过程中,新华都从未出示过所谓的合格证标识。由于考虑到若要起诉索赔,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林先生最后选择妥协,答应对方赔偿打折的要求。

不应让法律打折扣

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陈晶律师认为,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而新华都销售的预包装商品并未注明是散装,且夸大宣传,涉嫌违规。《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业内人士认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新华都应当直面公司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消费者合法的赔偿,而不该让法律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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