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投诉 昆明消协用新《消法》漂亮解决
昆明市消协在处理日常投诉中,紧紧抓住并较好地运用新《消法》这个锐利武器,成功调解多起不同类型的消费投诉,为消费者挽回了不少经济损失,去年第四季度几起典型投诉的处理可以有不少可借鉴之处。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没商量
2014年12月初,杜女士通过网络在某电器官方网站以3899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滚筒洗衣机一台。12月12日,嵩明某电器销售部负责送货到杜女士家中,出具收据并收取货款3899元。杜女士在使用洗衣机过程中发现有异常声响,到该销售部要求进行处理。销售部派出工作人员两次调试后,问题仍未消除,杜女士要求退换,可工作人员称其只负责送货安装收款,退换需要找网络商户。杜女士通过网络办理了退货手续后被告知与销售部联系即可退款,但找到该销售部后告知要进行退换,须证明产品确有质量问题。
嵩明县消协嵩阳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网购时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条件退货。消协工作人员在向销售者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后,要求该销售者切实履行责任,为杜女士办理退货手续并退还其货款。该销售部于当日派人拉回洗衣机并全额退还货款,该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证明产品有无质量问题的诉求不合理,应自行完成自身举证责任。且按照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等规定,消费者杜女士有权要求退货。
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就不成立
2014年10月,彭女士在某楼盘选购了一套商品住房,交付定金及预付款共计5万元。由于需要按揭购房,彭女士到单位拿户口证明时被告知,户口迁移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出具户口证明。开发商得知后,要求彭女士在15日内提交所需材料和首付款,否则将视彭女士违约,所交五万元视为违约金,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后,颇感委屈的彭女士找到了五华区消协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消协了解到彭女士是今年大学刚毕业找到工作单位,事先并不知道自己的户口还在办理迁移手续,而且无法控制办理的过程和时间。消协的意见是在彭女士及家人承诺将积极努力配合有关部门,争取早日办好手续且有购房诚意的情况下,开发商不应过分苛求,应予延长办理按揭的时限,同时,承诺给予消费者优惠的时效也应延长。开发商表示同意,消费者免受损失5万元,双方都达到了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谅解彭女士无法出具户口证明的特殊情况,不能以双方有约定为名视消费者违约。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须退货退款
一消费者2014年4月27日在晋宁某床上用品店购买了一床某品牌磁疗床垫,价格为14280元,先交了7000元的预付款,使用该床垫一段时间后,消费者发现与经营者宣传的保健效果不符,消费者前去该店与经营者协商退货、退款,双方协商未果。
消费者投诉到晋宁县消费者协会昆阳分会,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现金7000元,对此次的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一些经营保健品的经销商夸大产品效果及疗效,已经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应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昆明市消协在处理日常投诉中,紧紧抓住并较好地运用新《消法》这个锐利武器,成功调解多起不同类型的消费投诉,为消费者挽回了不少经济损失,去年第四季度几起典型投诉的处理可以有不少可借鉴之处。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没商量
2014年12月初,杜女士通过网络在某电器官方网站以3899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滚筒洗衣机一台。12月12日,嵩明某电器销售部负责送货到杜女士家中,出具收据并收取货款3899元。杜女士在使用洗衣机过程中发现有异常声响,到该销售部要求进行处理。销售部派出工作人员两次调试后,问题仍未消除,杜女士要求退换,可工作人员称其只负责送货安装收款,退换需要找网络商户。杜女士通过网络办理了退货手续后被告知与销售部联系即可退款,但找到该销售部后告知要进行退换,须证明产品确有质量问题。
嵩明县消协嵩阳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网购时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条件退货。消协工作人员在向销售者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后,要求该销售者切实履行责任,为杜女士办理退货手续并退还其货款。该销售部于当日派人拉回洗衣机并全额退还货款,该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证明产品有无质量问题的诉求不合理,应自行完成自身举证责任。且按照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等规定,消费者杜女士有权要求退货。
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就不成立
2014年10月,彭女士在某楼盘选购了一套商品住房,交付定金及预付款共计5万元。由于需要按揭购房,彭女士到单位拿户口证明时被告知,户口迁移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出具户口证明。开发商得知后,要求彭女士在15日内提交所需材料和首付款,否则将视彭女士违约,所交五万元视为违约金,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后,颇感委屈的彭女士找到了五华区消协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消协了解到彭女士是今年大学刚毕业找到工作单位,事先并不知道自己的户口还在办理迁移手续,而且无法控制办理的过程和时间。消协的意见是在彭女士及家人承诺将积极努力配合有关部门,争取早日办好手续且有购房诚意的情况下,开发商不应过分苛求,应予延长办理按揭的时限,同时,承诺给予消费者优惠的时效也应延长。开发商表示同意,消费者免受损失5万元,双方都达到了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谅解彭女士无法出具户口证明的特殊情况,不能以双方有约定为名视消费者违约。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须退货退款
一消费者2014年4月27日在晋宁某床上用品店购买了一床某品牌磁疗床垫,价格为14280元,先交了7000元的预付款,使用该床垫一段时间后,消费者发现与经营者宣传的保健效果不符,消费者前去该店与经营者协商退货、退款,双方协商未果。
消费者投诉到晋宁县消费者协会昆阳分会,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现金7000元,对此次的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一些经营保健品的经销商夸大产品效果及疗效,已经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应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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