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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临桂工商调解“7日无理由退货”难题

2015年04月24日 10:26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5/0424/620618.html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这个“7日”该如何计算,许多人并不清楚。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工商局就处理了一起这样的消费纠纷。

今年1月26日,消费者吴先生到临桂县工商局投诉称,他于1月18日在当地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热水器,1月25日出现故障,1月26日联系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以已过7日为由拒绝退货,表示只能更换或修理。

工商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调查核实发现,吴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商家不予退货的理由是:吴先生是18日购买的电热水器,24日为第7天的期限,25日出现故障,而且是26日才向商家提出要求,超过了“7日”的期限,所以只能换货,不能退货。

工商执法人员分析认为,商家误解了“7日”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据此,工商执法人员提出,吴先生18日购买热水器,当天不应计算在期间内,应从19日开始计算,25日为第7天,但25日为星期天,26日为“7日”的最后一天,因此吴先生提出退货要求在法律规定的“7日”期限内,商店应当按规定为他退货。

最终,商店承认理解有误,同意为吴先生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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