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消协:浴池拒绝老年人单独洗澡属霸王条款
近年来,长春市相当数量的浴池因为怕老人洗浴时突发事故,拒绝其单独入浴。为了保障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2月28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召集全市350多家中小浴池负责人、消协专家律师团和义务监督员举行“老年消费者洗浴难问题”座谈会,点评浴池霸王条款。记者从会上获悉,目前长春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开设针对中小洗浴场所的公众责任险、老年人猝死险,帮助洗浴行业规避经营风险。
调查:多数浴池婉拒老年人单独洗澡
日前,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老年消费者消费状况问卷调查》发现,多数浴池婉拒老年人单独洗澡的现象愈演愈烈,有些浴池即便有亲友陪同也要签下免责“生死状”。很多老年人对浴池“门难进,脸难看”强烈不满,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
当前社会老年人所占比重逐年递增,根据消协调查,长春市60岁以上老年人从2014年的80万达到目前的144万。长春市消费者协会《老年消费者消费状况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40%的60岁以上老年人遇到过被浴池拒之门外的情况,而浴池经营者又存在对老年人洗浴安全的隐忧。
消协:浴池拒绝老年人单独洗澡属于霸王条款
“目前老年人空巢、独居、失能和半失能等困难致老年人洗澡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突显的焦点问题。”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介绍说,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一方面,老人独自在家洗澡,涉及用电、用气、用水等诸多环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是老人家中不具备洗澡条件。另一方面,老人在浴室摔倒、昏倒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浴池经营者为了不担责、减少麻烦不让老人单独洗澡。
钟萍表示,浴池拒绝老年人单独洗澡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老年人作为一类特殊消费者,经营者不应当无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
律师:相关条款应纳入《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从浴池角度讲,接待老人洗澡面临着很多风险,浴池单方拒绝接待,减轻自己的责任,减低成本风险。但是也需要更多地考虑社会责任和法律规定。”长春市消费者协会专家律师团律师钟鑫表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3条禁止歧视老年人、第5条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7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立法角度考虑,优待老年人是国家、社会以及所有企业的责任,拒绝老年人单独洗澡或者对老年人洗澡提出陪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经营者不得无理拒绝提供服务纳入立法是法律进步的基本方向。”钟鑫律师介绍说,山东省、贵州省、湖南省等省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均规定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他认为,我省应当根据我省实际消费情况,考虑将相关条款纳入《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近年来,长春市相当数量的浴池因为怕老人洗浴时突发事故,拒绝其单独入浴。为了保障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2月28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召集全市350多家中小浴池负责人、消协专家律师团和义务监督员举行“老年消费者洗浴难问题”座谈会,点评浴池霸王条款。记者从会上获悉,目前长春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开设针对中小洗浴场所的公众责任险、老年人猝死险,帮助洗浴行业规避经营风险。
调查:多数浴池婉拒老年人单独洗澡
日前,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老年消费者消费状况问卷调查》发现,多数浴池婉拒老年人单独洗澡的现象愈演愈烈,有些浴池即便有亲友陪同也要签下免责“生死状”。很多老年人对浴池“门难进,脸难看”强烈不满,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
当前社会老年人所占比重逐年递增,根据消协调查,长春市60岁以上老年人从2014年的80万达到目前的144万。长春市消费者协会《老年消费者消费状况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40%的60岁以上老年人遇到过被浴池拒之门外的情况,而浴池经营者又存在对老年人洗浴安全的隐忧。
消协:浴池拒绝老年人单独洗澡属于霸王条款
“目前老年人空巢、独居、失能和半失能等困难致老年人洗澡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突显的焦点问题。”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介绍说,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一方面,老人独自在家洗澡,涉及用电、用气、用水等诸多环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是老人家中不具备洗澡条件。另一方面,老人在浴室摔倒、昏倒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浴池经营者为了不担责、减少麻烦不让老人单独洗澡。
钟萍表示,浴池拒绝老年人单独洗澡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老年人作为一类特殊消费者,经营者不应当无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
律师:相关条款应纳入《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从浴池角度讲,接待老人洗澡面临着很多风险,浴池单方拒绝接待,减轻自己的责任,减低成本风险。但是也需要更多地考虑社会责任和法律规定。”长春市消费者协会专家律师团律师钟鑫表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3条禁止歧视老年人、第5条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7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立法角度考虑,优待老年人是国家、社会以及所有企业的责任,拒绝老年人单独洗澡或者对老年人洗澡提出陪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经营者不得无理拒绝提供服务纳入立法是法律进步的基本方向。”钟鑫律师介绍说,山东省、贵州省、湖南省等省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均规定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他认为,我省应当根据我省实际消费情况,考虑将相关条款纳入《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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