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点评格式条款 “深圳通”整改
3月21日,深圳市消委会就“深圳通”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深圳通公司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深圳通”作为深圳市民公交地铁使用的付费卡,目前的发卡量已突破3600万张, 深圳每天有300—400万人在使用深圳通卡。
2016年10月,深圳市消委会开展对“深圳通”格式条款的调查、评议工作,走访多家“深圳通”销售网点,对《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通卡发行使用办法》中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法律分析。
今年2月16日,深圳消委会向“深圳通”公司发送书面消费维权监督函,要求“深圳通”以书面形式提交针对消委会提出的监督问题的整改方案。“深圳通”公司收到监督函后多次就整改方案征求消委会会意见,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深圳通”4大格式条款及消委会点评如下:
消费者充值后到指定地点领取发票
深圳消委会认为,此规定涉嫌违反了《消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另行指定地点索取发票,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义务,令消费者产生额外交通费用和时间支出,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深圳通公司整改措施:深圳通公司表示已经将实体发票领取网点从7个拓展到了70个;深圳通公司开发了电子发票系统和平台,持卡人可以通过鹏淘APP随时充值并开具发票;深圳通公司也在进一步与地铁运营商沟通,争取4月实现服务窗口统一配送充值发票。
手机“深圳通”不挂失、余额不退
深圳消委会认为,该做法违反了《消法》第七条、第十条,以及《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深圳通卡属于储值卡,卡内余额为消费者所有。在可以确认身份并挂失前提下,经营者仍拒绝挂失补办或退款,则有侵占消费者财产之嫌。提供挂失服务是深圳通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深圳通公司拒不挂失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
深圳通公司整改措施: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深圳通公司计划与相关通信运营商沟通,尝试深圳通账户与通信账户的对接,间接实现深圳通卡号与手机号码的对应,同时将借市民卡工程,推进实名制工作。
纪念卡出现质量问题只换不退
深圳消委会认为,该规定涉嫌违反《消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深圳通纪念卡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是经营者违约,应承担质保责任及相关违约赔偿责任,消费者除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外,还可以索赔合理交通费和误工费。让消费者承担购卡损失,规定退卡时购卡费不予退还,免除了自身主要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深圳通公司整改措施:今后将尽快改进完善质保期内的退换卡规定,将在纪念卡第一次使用的7天内提供退卡和换卡两种服务(退卡时退还购卡费,换卡将优先选择相同款式卡片,如相同款式售完则换同等价值的卡),供消费者自主选择。
将使用人改变深圳通卡片样式、印刷等视为违约
深圳消委会认为:目前已不发售深圳通卡租用版,所交20元名为押金,大部分消费者不退卡也很难退卡,因此实为购卡费。在退卡时被严格规定需卡表面完好,暂不论押金费用过高的问题,实际上即使细心保存,也很难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符合退卡的严格条件。在不退换卡时,消费者自行修改深圳通卡的样式和卡面印刷应是消费者的权利,只要不影响芯片读取,均应许可,如只因改变样式和印刷,就拒绝使用,并作上述严苛规定,显然属加重消费者责任,涉嫌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深圳通公司整改措施:下一步,深圳通将对此条款进行完善并加以区分,允许对消费者已经取得所有权的纪念卡的样式、卡面印刷进行修改;对于消费者只拥有使用权的押金卡,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规定修订完善后,将及时公布实施。
3月21日,深圳市消委会就“深圳通”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深圳通公司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深圳通”作为深圳市民公交地铁使用的付费卡,目前的发卡量已突破3600万张, 深圳每天有300—400万人在使用深圳通卡。
2016年10月,深圳市消委会开展对“深圳通”格式条款的调查、评议工作,走访多家“深圳通”销售网点,对《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通卡发行使用办法》中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法律分析。
今年2月16日,深圳消委会向“深圳通”公司发送书面消费维权监督函,要求“深圳通”以书面形式提交针对消委会提出的监督问题的整改方案。“深圳通”公司收到监督函后多次就整改方案征求消委会会意见,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深圳通”4大格式条款及消委会点评如下:
消费者充值后到指定地点领取发票
深圳消委会认为,此规定涉嫌违反了《消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另行指定地点索取发票,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义务,令消费者产生额外交通费用和时间支出,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深圳通公司整改措施:深圳通公司表示已经将实体发票领取网点从7个拓展到了70个;深圳通公司开发了电子发票系统和平台,持卡人可以通过鹏淘APP随时充值并开具发票;深圳通公司也在进一步与地铁运营商沟通,争取4月实现服务窗口统一配送充值发票。
手机“深圳通”不挂失、余额不退
深圳消委会认为,该做法违反了《消法》第七条、第十条,以及《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深圳通卡属于储值卡,卡内余额为消费者所有。在可以确认身份并挂失前提下,经营者仍拒绝挂失补办或退款,则有侵占消费者财产之嫌。提供挂失服务是深圳通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深圳通公司拒不挂失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
深圳通公司整改措施: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深圳通公司计划与相关通信运营商沟通,尝试深圳通账户与通信账户的对接,间接实现深圳通卡号与手机号码的对应,同时将借市民卡工程,推进实名制工作。
纪念卡出现质量问题只换不退
深圳消委会认为,该规定涉嫌违反《消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深圳通纪念卡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是经营者违约,应承担质保责任及相关违约赔偿责任,消费者除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外,还可以索赔合理交通费和误工费。让消费者承担购卡损失,规定退卡时购卡费不予退还,免除了自身主要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深圳通公司整改措施:今后将尽快改进完善质保期内的退换卡规定,将在纪念卡第一次使用的7天内提供退卡和换卡两种服务(退卡时退还购卡费,换卡将优先选择相同款式卡片,如相同款式售完则换同等价值的卡),供消费者自主选择。
将使用人改变深圳通卡片样式、印刷等视为违约
深圳消委会认为:目前已不发售深圳通卡租用版,所交20元名为押金,大部分消费者不退卡也很难退卡,因此实为购卡费。在退卡时被严格规定需卡表面完好,暂不论押金费用过高的问题,实际上即使细心保存,也很难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符合退卡的严格条件。在不退换卡时,消费者自行修改深圳通卡的样式和卡面印刷应是消费者的权利,只要不影响芯片读取,均应许可,如只因改变样式和印刷,就拒绝使用,并作上述严苛规定,显然属加重消费者责任,涉嫌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深圳通公司整改措施:下一步,深圳通将对此条款进行完善并加以区分,允许对消费者已经取得所有权的纪念卡的样式、卡面印刷进行修改;对于消费者只拥有使用权的押金卡,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规定修订完善后,将及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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