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曝光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4起涉非法添加
为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12月6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食品案件中,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实施10年以来,重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食品案件32193件,罚款金额合计4.17亿元,责令停产停业164户次,吊销许可证143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06个,移送司法机关1804件,刑事判决172件,刑事处罚214人。
常某经营部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
2016年1月6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潼南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常某经营部突击检查,查获添加“对乙酰氨基酚”的白酒16475公斤,涉案货值金额60960元。
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潼南区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白酒;罚款1036320元;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案的直接责任人作出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胡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茅台酒案
2016年8月2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历时两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捣毁该团伙位于北京的造假窝点,查获假茅台酒9000余瓶。
经法院审查,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六万元。
卢某、吴某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案
2016年5月25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黔江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卢某和吴某用于清洗猪小肠的工业盐900斤、工业用烧碱600斤,猪小肠3600余斤。
经法院审查,卢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杨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牛肉制品案
2016年5月27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联合公安机关,对冻肉制品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在其库房内查获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牛肉系列制品184.4吨。
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冻牛肉制品;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877.922万元。
某食品厂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6年7月26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渝北区分局对被举报食品厂突击检查,当场查获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月饼1749件,达万余公斤,涉案货值金额73693.5元。
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渝北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计736935元。
某酒楼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案
2017年2月4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长寿区分局对被投诉酒楼开展调查,发现该酒楼经营被沙门氏菌污染的食物,导致数人食物中毒。
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418元;罚款68000元。
韩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7月5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云阳县分局对韩某经营的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经检验,显示该餐饮店经营的羊杂面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和那可丁成份。
经法院审查,韩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司法判决后,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云阳县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吊销了该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某汤锅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
2019年1月10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綦江区分局对某汤锅馆现场销售的乌鱼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綦江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82元,罚款10000元。
莫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19年3月27日,秀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莫某的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抽样。经查,当事人未变更许可证事项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所经营的产品属于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抽样检验显示,该产品添加了药品西布曲明。
秀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莫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25.3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同时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19年3月28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被投诉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经营加工不彻底的刀豆,导致数人食物中毒;另查明,当事人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已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40余天。
两江新区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6613.11元,罚款176613.11元。(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刘文新)
为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12月6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食品案件中,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实施10年以来,重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食品案件32193件,罚款金额合计4.17亿元,责令停产停业164户次,吊销许可证143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06个,移送司法机关1804件,刑事判决172件,刑事处罚214人。
常某经营部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
2016年1月6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潼南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常某经营部突击检查,查获添加“对乙酰氨基酚”的白酒16475公斤,涉案货值金额60960元。
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潼南区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白酒;罚款1036320元;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案的直接责任人作出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胡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茅台酒案
2016年8月2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历时两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捣毁该团伙位于北京的造假窝点,查获假茅台酒9000余瓶。
经法院审查,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六万元。
卢某、吴某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案
2016年5月25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黔江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卢某和吴某用于清洗猪小肠的工业盐900斤、工业用烧碱600斤,猪小肠3600余斤。
经法院审查,卢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杨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牛肉制品案
2016年5月27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联合公安机关,对冻肉制品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在其库房内查获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牛肉系列制品184.4吨。
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冻牛肉制品;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877.922万元。
某食品厂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6年7月26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渝北区分局对被举报食品厂突击检查,当场查获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月饼1749件,达万余公斤,涉案货值金额73693.5元。
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渝北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计736935元。
某酒楼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案
2017年2月4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长寿区分局对被投诉酒楼开展调查,发现该酒楼经营被沙门氏菌污染的食物,导致数人食物中毒。
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418元;罚款68000元。
韩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7月5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云阳县分局对韩某经营的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经检验,显示该餐饮店经营的羊杂面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和那可丁成份。
经法院审查,韩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司法判决后,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云阳县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吊销了该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某汤锅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
2019年1月10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綦江区分局对某汤锅馆现场销售的乌鱼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綦江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82元,罚款10000元。
莫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19年3月27日,秀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莫某的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抽样。经查,当事人未变更许可证事项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所经营的产品属于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抽样检验显示,该产品添加了药品西布曲明。
秀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莫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25.3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同时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19年3月28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被投诉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经营加工不彻底的刀豆,导致数人食物中毒;另查明,当事人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已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40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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