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豆饼内惊现虫子 工商维权10倍赔偿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消费者兰女士在购买的绿豆饼包装内发现了一只虫子,要求经营者桃源县城某超市赔偿,因没有保留购货小票,也无购货发票,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无果后,向桃源县工商局投诉。7月21日,该起消费纠纷由桃源县工商局漳江南区工商所调解成功,经营者赔偿兰女士10倍购货款,共计509元。
兰女士称,7月7日,她在桃源县城某超市购买了4斤多散装小包装绿豆饼,供家人食用。截至7月16日,还剩下最后几包。在食用过程中,兰女士拆开其中一小袋绿豆饼时,发现包装袋内有一只虫子,而拆开前小包装袋封装完整,没有打开过。兰女士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家人身体健康,于是当即联系该超市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但因兰女士没有保留购物小票,也没有索要购货发票,超市以不能判定是否在其超市购买为由拒绝赔偿。
桃源县工商局漳江南区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积极联系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组织调解,经详细询问,了解到兰女士虽然没有保留纸质购物凭证,但在购买绿豆饼时使用了超市会员卡。12315工作人员通过调查超市电脑导入的会员卡消费记录,检查发现兰女士确实于7月7日在该超市购买了广东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购货款共计50.9元。该超市负责人认为,因该品种绿豆饼属于密封包装,超市进货时无法检验,应由供货方承担责任。调解人员明确指出,按照《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在法律依据和基本事实面前,该超市负责人最终同意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作出的调解意见,向兰女士支付绿豆饼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509元。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为更有力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购物时最好保留小票、收据等购物凭证,并及时索要正规发票。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消费者兰女士在购买的绿豆饼包装内发现了一只虫子,要求经营者桃源县城某超市赔偿,因没有保留购货小票,也无购货发票,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无果后,向桃源县工商局投诉。7月21日,该起消费纠纷由桃源县工商局漳江南区工商所调解成功,经营者赔偿兰女士10倍购货款,共计509元。
兰女士称,7月7日,她在桃源县城某超市购买了4斤多散装小包装绿豆饼,供家人食用。截至7月16日,还剩下最后几包。在食用过程中,兰女士拆开其中一小袋绿豆饼时,发现包装袋内有一只虫子,而拆开前小包装袋封装完整,没有打开过。兰女士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家人身体健康,于是当即联系该超市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但因兰女士没有保留购物小票,也没有索要购货发票,超市以不能判定是否在其超市购买为由拒绝赔偿。
桃源县工商局漳江南区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积极联系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组织调解,经详细询问,了解到兰女士虽然没有保留纸质购物凭证,但在购买绿豆饼时使用了超市会员卡。12315工作人员通过调查超市电脑导入的会员卡消费记录,检查发现兰女士确实于7月7日在该超市购买了广东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购货款共计50.9元。该超市负责人认为,因该品种绿豆饼属于密封包装,超市进货时无法检验,应由供货方承担责任。调解人员明确指出,按照《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在法律依据和基本事实面前,该超市负责人最终同意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作出的调解意见,向兰女士支付绿豆饼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509元。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为更有力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购物时最好保留小票、收据等购物凭证,并及时索要正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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