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钢筋商家被罚4900元
因销售不合格钢筋,经开区北固路的一商贸工商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处罚金4900元。5月8日,市工商局对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6年10月,在配合省工商局开展的流通领域钢材质量专项抽检行动中,市工商局对张某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钢材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验,其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原来,2016年10月7日,张某从山西宝鸡市长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1850元/吨的价格购进“长伟”牌热轧带肋钢筋2.08吨,并支付了货款3848元。在检验期间,张某公司库存的不合格钢筋已销售完毕。工商部门以不合格库存量为基数计算得知,库存“长伟”牌热轧带肋钢筋成本3700元,其销售获利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工商局对张某做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处罚款4900元的决定。
因销售不合格钢筋,经开区北固路的一商贸工商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处罚金4900元。5月8日,市工商局对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6年10月,在配合省工商局开展的流通领域钢材质量专项抽检行动中,市工商局对张某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钢材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验,其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原来,2016年10月7日,张某从山西宝鸡市长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1850元/吨的价格购进“长伟”牌热轧带肋钢筋2.08吨,并支付了货款3848元。在检验期间,张某公司库存的不合格钢筋已销售完毕。工商部门以不合格库存量为基数计算得知,库存“长伟”牌热轧带肋钢筋成本3700元,其销售获利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工商局对张某做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处罚款49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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