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等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等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整车及其充电电池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4〕17号),省市场监管局于3—5月组织对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等2种产品开展了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抽查情况
本次共抽查36家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销售的40批次产品,其中生产单位1批次、销售单位39批次,检测发现14批次产品不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电动自行车。抽查20家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销售的20批次电动自行车,其中抽查1家生产单位的1批次电动自行车,抽查19家销售单位销售的19批次电动自行车,涉及湖北、天津、河北、江苏、安徽、山东等省(市)生产单位。根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重点对车速限值、制动性能(干态)、整车质量、结构、车速提示音、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防火性能、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淋水涉水性能、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连接等项目进行检测,检测发现14家销售单位销售的14批次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整车质量、淋水涉水性能等。
(二)电动自行车电池。抽查16家销售单位销售的20批次电动自行车电池,涉及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等地生产单位。根据《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重点对容量性能、抗机械破损能力、耐高电流能力、防爆能力、27分钟率放电、过放电、过充电、安全性、最大放电电流等项目进行检测,检测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三、不合格原因分析
经技术机构分析,产生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执行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及时退出市场。本次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现行有效标准(GB42295-2022、GB17761-2018)实施检测,11批次产品于2024年1月1日前生产,并于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实施后继续在市场销售。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发布后过渡期有1年,相关生产、销售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已经上市电动自行车产品。二是生产单位质量控制不严格。2批次电动自行车出厂检验不到位,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等项目与产品认证不一致,导致上述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规定要求。三是经销单位组装使用不一致配件。1批次电动自行车因销售单位组装与3C认证不一致的配件,导致整车重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四、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整车及其充电电池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后处理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市监质监函〔2024〕184号)等要求,做好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移送、召回、整改、处罚等工作,处理情况要按时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报送省局;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45号令)要求,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加强生产销售单位检查。按照《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排查未执行现行有效标准的产品,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应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本辖区内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执法、网监、质量发展、认检等内部相关条线,合力采取有力措施,督促生产销售单位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2024年电动自行车等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经营主体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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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等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整车及其充电电池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4〕17号),省市场监管局于3—5月组织对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等2种产品开展了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抽查情况
本次共抽查36家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销售的40批次产品,其中生产单位1批次、销售单位39批次,检测发现14批次产品不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电动自行车。抽查20家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销售的20批次电动自行车,其中抽查1家生产单位的1批次电动自行车,抽查19家销售单位销售的19批次电动自行车,涉及湖北、天津、河北、江苏、安徽、山东等省(市)生产单位。根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重点对车速限值、制动性能(干态)、整车质量、结构、车速提示音、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防火性能、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淋水涉水性能、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连接等项目进行检测,检测发现14家销售单位销售的14批次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整车质量、淋水涉水性能等。
(二)电动自行车电池。抽查16家销售单位销售的20批次电动自行车电池,涉及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等地生产单位。根据《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重点对容量性能、抗机械破损能力、耐高电流能力、防爆能力、27分钟率放电、过放电、过充电、安全性、最大放电电流等项目进行检测,检测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三、不合格原因分析
经技术机构分析,产生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执行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及时退出市场。本次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现行有效标准(GB42295-2022、GB17761-2018)实施检测,11批次产品于2024年1月1日前生产,并于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实施后继续在市场销售。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发布后过渡期有1年,相关生产、销售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已经上市电动自行车产品。二是生产单位质量控制不严格。2批次电动自行车出厂检验不到位,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等项目与产品认证不一致,导致上述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规定要求。三是经销单位组装使用不一致配件。1批次电动自行车因销售单位组装与3C认证不一致的配件,导致整车重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四、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整车及其充电电池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后处理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市监质监函〔2024〕184号)等要求,做好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移送、召回、整改、处罚等工作,处理情况要按时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报送省局;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45号令)要求,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加强生产销售单位检查。按照《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排查未执行现行有效标准的产品,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应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本辖区内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执法、网监、质量发展、认检等内部相关条线,合力采取有力措施,督促生产销售单位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2024年电动自行车等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经营主体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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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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