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利非法经营假冒伪劣香烟 多人获刑
为了牟利,非法经营各类品牌香烟,扰乱市场秩序。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林某某、张某、张某某、赖某、林某杰、林某和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2万元不等;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香烟3992.6条,依法予以没收,由保管机关依法销毁。
2019年至2021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假冒、伪劣的各类品牌香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别销售给河池市宜州区的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杰,河池市金城江区的被告人张某,桂林市的被告人林某和、赖某以及林某财(另案处理)、林某湖(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分别为220180元、119476元、320050元、66640元、176230元、144385元,339550元,共计1386511元。
2021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林某购进的假冒、伪劣品牌香烟共计2406.2条,同时扣押某牌二轮电动车1辆、银行卡5张、用于作案的某牌手机1部、纸质包装箱一批。
经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被查获的假冒、伪劣品牌香烟价值人民币840460元。林某承认其通过贩卖假冒、伪劣香烟至少获利10万元。
2020年至2021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假冒、伪劣的各类品牌香烟到桂林市,并分别销售给河池市宜州区的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杰,河池市金城江区的被告人张某,桂林市的被告人林某和、赖某,销售金额分别为45065元、18000元、41430元、9050元、36345元,共计149890元。2021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林某某购进的假冒、伪劣品牌香烟共计978.2条、用于作案的小型轿车一辆,手机2部。
经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某被查获的假冒、伪劣品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98235元。
其余的被告人以同样手段,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的各类品牌香烟牟利。
其中林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226971元、林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48125元、张某非法经营数额为361480元、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81098元、胡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63498元、赖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40426元、林某杰非法经营数额为137476元、周某非法经营数额为97540元、林某和非法经营数额为756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林某某、张某、张某某、胡某、赖某、林某杰、周某、林某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林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226971元、林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48125元、张某非法经营数额为361480元、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81098元、胡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63498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赖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40426元、林某杰非法经营数额为137476元、周某非法经营数额为97540元,林某和非法经营数额为75690元,均属情节严重,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林某、林某某、张某、胡某、赖某、林某杰、林某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对被查获的假冒伪劣香烟未进行销售,是部分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因为家庭生活困难才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家庭困难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要走出家庭困境应当通过脚踏实地的辛勤劳作进行改变,而不能妄想通过违法犯罪谋取不义之财,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赖某是患有多种疾病的老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某、周某犯罪情节较轻,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二人适用缓刑。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的判决。
为了牟利,非法经营各类品牌香烟,扰乱市场秩序。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林某某、张某、张某某、赖某、林某杰、林某和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2万元不等;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香烟3992.6条,依法予以没收,由保管机关依法销毁。
2019年至2021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假冒、伪劣的各类品牌香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别销售给河池市宜州区的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杰,河池市金城江区的被告人张某,桂林市的被告人林某和、赖某以及林某财(另案处理)、林某湖(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分别为220180元、119476元、320050元、66640元、176230元、144385元,339550元,共计1386511元。
2021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林某购进的假冒、伪劣品牌香烟共计2406.2条,同时扣押某牌二轮电动车1辆、银行卡5张、用于作案的某牌手机1部、纸质包装箱一批。
经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被查获的假冒、伪劣品牌香烟价值人民币840460元。林某承认其通过贩卖假冒、伪劣香烟至少获利10万元。
2020年至2021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假冒、伪劣的各类品牌香烟到桂林市,并分别销售给河池市宜州区的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杰,河池市金城江区的被告人张某,桂林市的被告人林某和、赖某,销售金额分别为45065元、18000元、41430元、9050元、36345元,共计149890元。2021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林某某购进的假冒、伪劣品牌香烟共计978.2条、用于作案的小型轿车一辆,手机2部。
经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某被查获的假冒、伪劣品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98235元。
其余的被告人以同样手段,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的各类品牌香烟牟利。
其中林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226971元、林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48125元、张某非法经营数额为361480元、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81098元、胡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63498元、赖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40426元、林某杰非法经营数额为137476元、周某非法经营数额为97540元、林某和非法经营数额为756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林某某、张某、张某某、胡某、赖某、林某杰、周某、林某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林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226971元、林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48125元、张某非法经营数额为361480元、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81098元、胡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63498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赖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40426元、林某杰非法经营数额为137476元、周某非法经营数额为97540元,林某和非法经营数额为75690元,均属情节严重,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林某、林某某、张某、胡某、赖某、林某杰、林某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对被查获的假冒伪劣香烟未进行销售,是部分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因为家庭生活困难才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家庭困难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要走出家庭困境应当通过脚踏实地的辛勤劳作进行改变,而不能妄想通过违法犯罪谋取不义之财,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赖某是患有多种疾病的老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某、周某犯罪情节较轻,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二人适用缓刑。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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