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商家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 全部曝光!
一、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张玉飞水产品销售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5月30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张玉飞水产品销售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作弊计量器具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埇桥区张玉飞水产品销售部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称重结算的电子秤显示结果与砝码实重存在正偏差。经查,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用于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水产品时称重结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王伟令水产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3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王伟令水产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埇桥区王伟令水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电子秤显示结果与砝码实重存在正偏差,并具有作弊功能。经查,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用于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水产品时称重结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饶虹欣水产品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4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饶虹欣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作弊计量器具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埇桥区饶虹欣水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用于称重结算的电子秤显示结果与砝码实重存在正偏差。经查,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用于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水产品时称重结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程娅男活禽经营部使用未经强制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4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程娅男活禽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计量器具并罚款13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程娅男活禽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秤体上未加贴检定标志,未能提供检定证书,该台电子秤显示结果与砝码实重存在正偏差。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用于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活鸡时称重结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刘虎肉铺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2023年4月3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刘虎肉铺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计量器具并罚款13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刘虎肉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电子秤秤体上未加贴检定标志,并未能提供检定证书,同时电子秤现场检查显示结果与砝码实重存在正偏差。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用于在日常经营中称重结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计量称重过程中,可通过查看商家使用的电子秤是否张贴强制检定合格证。如遇商家计量欺骗行为,应做好证据收集,及时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提醒广大经营者注意,使用于贸易结算用电子秤,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定合格的电子秤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改装、加装作弊功能。
一、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张玉飞水产品销售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5月30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张玉飞水产品销售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作弊计量器具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埇桥区张玉飞水产品销售部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称重结算的电子秤显示结果与砝码实重存在正偏差。经查,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用于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水产品时称重结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王伟令水产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3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王伟令水产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埇桥区王伟令水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电子秤显示结果与砝码实重存在正偏差,并具有作弊功能。经查,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用于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水产品时称重结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饶虹欣水产品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4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饶虹欣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作弊计量器具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埇桥区饶虹欣水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用于称重结算的电子秤显示结果与砝码实重存在正偏差。经查,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用于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水产品时称重结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程娅男活禽经营部使用未经强制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4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程娅男活禽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计量器具并罚款13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程娅男活禽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秤体上未加贴检定标志,未能提供检定证书,该台电子秤显示结果与砝码实重存在正偏差。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用于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活鸡时称重结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刘虎肉铺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2023年4月3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刘虎肉铺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计量器具并罚款13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刘虎肉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电子秤秤体上未加贴检定标志,并未能提供检定证书,同时电子秤现场检查显示结果与砝码实重存在正偏差。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用于在日常经营中称重结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计量称重过程中,可通过查看商家使用的电子秤是否张贴强制检定合格证。如遇商家计量欺骗行为,应做好证据收集,及时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提醒广大经营者注意,使用于贸易结算用电子秤,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定合格的电子秤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改装、加装作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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