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2012年01月11日 13:27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总结近17年来的实践经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应始终坚持以下八项原则:

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工作并突出重点开展的原则

质量工作是为经济工作服务的。质量监督工作、尤其是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开展,也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工作这个中心,根据不同时期国家经济工作的重点而设计和组织,决不能“自弹自唱”,游离于经济工作之外。

另外,质量监督工作又不是无所不包的,《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WTO有关规则的要求,以及政府用于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人力、物力、财力的有限度,均决定了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重点是涉及安全健康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的企业重点是质量问题较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条件较差的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指标重点是关系安全健康的指标和主要性能指标。

二、依法行政的原则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是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而组织开展的一项工作,是一种执法监督。在依法治国的形势要求下,执法者首先必须守法,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但是后处理过程中的行政处罚要依法办事,包括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程序都必须依法办事。

三、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又是通过国家权威技术机构的技术检测,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与否进行判定的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其必须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客观地代表国家和人民群众秉公执法,严格依据标准,科学公正地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价。否则,就失去了监督的权威性,起不到国家监督抽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四、扶优与治劣并重的原则

国家监督抽查包括扶优与治劣两个方面。对抽查中反映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有意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掺杂使假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并给予公开曝光。这种做法同时也是对重视产品质量企业的一种保护和支持。对一贯重视产品质量并持续稳定可靠的企业,要进行大力宣传和表扬,引导消费者选购,帮助质量好的企业扩大声誉和市场占有率;对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认真整改、质量水平明显提高的企业,要给予鼓励。通过不断树立典型,用典型引路,使广大企业学有榜样,赶有方向,也有利于激发企业自身提高产品质量的积极性。

五、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是法律法规和政府赋予的职能,从宏观角度上讲,监督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和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增强经济效益,最终为整个社会经济服务。但从监督的具体工作讲,国家监督抽查又不能单纯为了监督而监督。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整体效能和社会效益,达到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必须在整个监督过程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对企业不但要查处,而且要帮促;不但要当好质量的卫士,更要当好企业的良师益友,尽量为企业排忧解难,将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做深做细。

六、充分依靠行业和地方、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防止“单打独斗”、“包打天下”的倾向,要充分依靠、调动和发挥行业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小政府、大社会”的框架制度将逐步形成,政府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都将进一步转变,工作重心的下移和工作职能的剥离,决定了国家监督抽查及其后处理工作,必须依靠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力量,形成一种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七、不收费原则

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八、不重复原则

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