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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

2012年01月11日 13:29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和“三定方案”,国家质检总局为国务院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能部门。因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均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的质量抽查通报也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字样。

具体而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分为五个层次,其各层次及相应的职责分别为:

1.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

2.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其中重点是后处理工作,其他也包括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组织国家监督抽查抽样、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等。

4.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样样品的抽样工作。

5.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对于抽查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组织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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