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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处理

2012年01月11日 13:41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直接或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的要求复验的报告时,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特殊情况下,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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