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43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自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动植检动字[1996]5号文件《关于向俄罗斯出口的肉类产品必须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方准退回国内的通知》下发以来,国家局动检处对从中国出口到其它国家和港、澳、台地区被退回的动物产品进境进行检疫审批,通过审批,对从中国出口到其它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动物产品被退回情况有了基本了解。为方便货主,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授权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对从中国出口到其它国家和港、澳、台地区被退回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审批。现阶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原出口单位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输入国家或地区名称,出口的动物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生产厂家、出境口岸、出境日期、货物所到达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具体地点及退货原因。
2、原出口单位须提供原出口报关、检疫、检验等单证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输入国家对该种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及官方检疫机关要求退货的文件。
3、对向缔约国家出口的动物产品因检疫原因而被要求退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4、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视情况作出准予退运或不予进境决定。
5、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将退回的动物产品进境审批列入单项管理。
6、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做好统计,每半年向国家局动检处报一次退货情况,用表格形式写清货主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货物名称、件数/重量、退货日期和原因,输入国家对各类产品的检疫要求等。
7、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生效。
在执行中若出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局动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43号)
自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动植检动字[1996]5号文件《关于向俄罗斯出口的肉类产品必须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方准退回国内的通知》下发以来,国家局动检处对从中国出口到其它国家和港、澳、台地区被退回的动物产品进境进行检疫审批,通过审批,对从中国出口到其它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动物产品被退回情况有了基本了解。为方便货主,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授权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对从中国出口到其它国家和港、澳、台地区被退回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审批。现阶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原出口单位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输入国家或地区名称,出口的动物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生产厂家、出境口岸、出境日期、货物所到达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具体地点及退货原因。
2、原出口单位须提供原出口报关、检疫、检验等单证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输入国家对该种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及官方检疫机关要求退货的文件。
3、对向缔约国家出口的动物产品因检疫原因而被要求退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4、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视情况作出准予退运或不予进境决定。
5、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将退回的动物产品进境审批列入单项管理。
6、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做好统计,每半年向国家局动检处报一次退货情况,用表格形式写清货主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货物名称、件数/重量、退货日期和原因,输入国家对各类产品的检疫要求等。
7、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生效。
在执行中若出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局动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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