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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3号公告

2001年02月09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蓝田玉原产地域保护申报机构经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政府、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向我局提出了蓝田玉原产地域保护申请。我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蓝田玉原产地域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蓝田玉原产地域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机构备查。

特此公告。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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