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8号公告
2002年02月28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2 月 20 日报告,印度喜马偕尔邦 (Himachal Pradesh State)2 月 4 日暴发肺鼠疫。截止 2 月 19 日已报告 16 例病人,其中 4 例已死亡。为防止鼠疫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1.来自疫区的旅客如有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鼠疫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加强检疫查验,加强对鼠类、蚤类等媒介的控制,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可提供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
1.来自疫区的旅客如有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鼠疫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加强检疫查验,加强对鼠类、蚤类等媒介的控制,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可提供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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