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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6号公告

2003年02月06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茅台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生产的 53°陈年茅台酒和33°、38°、43°、53°茅台酒产品上使用茅台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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