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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7号公告

2003年06月13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荷兰政府主管当局提供的相关技术信息和承诺以及中方专家对上述书面材料进行的风险评估初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现决定有条件解除对来自荷兰的部分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禁令,现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解除131号公告第二款所列产品的20%抽样检测,恢复为常规水平抽样。

二、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对来自荷兰的奶及奶制品、肠衣等动物源性产品暂时准予进口。

三、上述产品进口时须附有荷兰官方的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欧盟和中国的相关卫生要求,适于人类食用。

四、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对来自荷兰的上述产品批批进行任意项目检测,以确保产品中不含有危害公共卫生的有毒有害物质。

五、最终解禁视中方专家考察组赴荷考察结论而定。

六、本公告自2003年6月2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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