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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207号公告

2004年10月27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商品(共计5个8位HS编码,附件1)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二、将计价秤、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集线器、起重机、钻探车、放射线检查车、环境监测车、医疗车、电源车、机动车辆底盘、挂车及半挂车等商品(共计24个8位HS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

三、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结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5年税则税目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将另行调整、印发2005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125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2.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1:

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海关监管条件
1 81019700 钨废碎料 千克 A/
2 81042000 镁废碎料 千克 A/
3 81083000 钛废碎料 千克 A/
4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 (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千克 A/
5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 (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千克 A/

附件 2:

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海关监管条件
1 84238110 最大称量≤ 30公斤的计价秤 A/
2 84718010 集线器 A/
3 85175033 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 A/
4 87051021 起重重量≤ 50吨全路面起重车 A/
5 87051022 50<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A/
6 87051023 起重量 >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A/
7 87051091 起重重量≤ 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A/
8 87051092 50<起重重量≤100吨其他起重车 A/
9 87051093 起重重量 >10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A/
10 87052000 机动钻探车 A/
11 87059020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A/
12 87059030 机动环境监测车 A/
13 87059040 机动医疗车 A/
14 87059059 其他机动电源车 (频率为400赫兹航空电源车除外) A/
15 87060021 车辆总重量≥ 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A/
16 87060022 车辆总重量< 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A/
17 87060030 大型客车底盘 A/
18 87060040 汽车起重机底盘 (装有发动机的) A/
19 87060090 其他机动车辆底盘 (装有发动机的,编号8701,8703和8705所列车辆用) A/
20 87163110 油罐挂车及半挂车 A/
21 87163190 其他罐式挂车及半挂车 A/
22 87163910 货柜挂车及半挂车 A/
23 87163990 其他货运挂车及半挂车 A/
24 87164000 其他未列名挂车及半挂车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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