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5号公告
2004年02月02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蓝田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蓝田玉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蓝田玉原产地域范围以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蓝田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蓝政字〖2004〗7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陕西省蓝田县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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