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0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的规定,现将第二批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等19家机构(见附件)予以公告。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第二批检验鉴定机构名单
1.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2. 上海检验公司
3. 上海东方公估行
4. 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
5.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
6.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7.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
8.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9.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10.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1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1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1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1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1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青海有限公司
1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17.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18.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满洲里有限公司
19.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的规定,现将第二批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等19家机构(见附件)予以公告。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1.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2. 上海检验公司
3. 上海东方公估行
4. 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
5.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
6.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7.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
8.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9.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10.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1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1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1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1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1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青海有限公司
1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17.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18.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满洲里有限公司
19.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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