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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16号公告

2005年08月25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商洛丹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商洛丹参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商洛丹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商洛丹参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商政函〔2004〕30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商洛市山阳县、丹凤县、商南县、柞水县、镇安县、洛南县、商州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种源

为唇形科鼠尾草属(Salvia)植物丹参(Salvia miltiorrhiza Bge.)。

(二)生产规程

1. 立地条件:海拔400至900米,耕作土层>20cm,0至20cm土壤耕作层中,有机质含量≥1.3%,PH6.5至8.0。

2. 栽培措施:种子繁殖为主,要求前茬地不能种植花生、蔬菜、丹参,春季或秋季进行种苗移栽,7500至8000株/亩;中耕除草,禁止使用除草剂;土壤干旱时,可适量浇水,禁止漫灌;可通过剪蕾促进根的发育。

3. 采取:丹参在大田生长期≥1年,有效成分达到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时,于10月底至11月中旬丹参地上茎叶中度枯萎时采挖。

4. 存储:经去杂、干燥,分级后进行包装、储运。

(三)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根外皮紫红色,分枝多而均匀,主根不明显,断面韧皮部厚约占断面的2/3。

2. 理化特色:丹参酮IIA的含量≥0.25%,丹酚酸B≥4.0%。

三、专用标志使用

商洛丹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商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商洛丹参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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