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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81号公告

2005年09月01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陆河青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陆河府函[2005]33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陆河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果树品种。

青竹梅,软枝大粒梅。

(二)土壤要求。

PH值5.5至6.5,有机质含量1.0%至1.5%。

(三)采收。

根据用途不同而采收。盐渍梅和蜜饯梅:梅圆身、皮色淡绿、成熟度八成左右采收。

(四)鲜果特性。

1. 果形端正、果实个大,平均单果重20g;

2. 肉多核小,可食用率≥75%;

3. 肉脆味香;

4. 品质优良。可溶性固形物8%至10%;总酸4.9%至6.4%;总糖≤0.03%;100g果肉含维生素C≥5.8mg;

三、专用标志使用

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陆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陆河青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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