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75号公告
关于批准对冠县鸭梨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冠县鸭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冠县鸭梨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冠县鸭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山东省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冠县鸭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冠政发[2005]5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山东省冠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鸭梨。
(二)立地条件。
黄河故道冲积砂壤土,有机质含量≥0.7%,pH值7.4至7.8,水源充足。
(三)栽培管理。
1. 苗木培育:以杜梨为砧木,以鸭梨优树上的枝芽为繁殖材料,用嫁接法培育优质壮苗。
2. 栽植密度:每667m²(亩)定植≤55株。
3. 施肥:每667m²(亩)施入2000kg以上有机肥,混入适量化肥。
4. 花果管理:花期授粉,合理负荷,保留1至3朵花,保持鸭梨果型。盛果期产量控制在2500kg/667m²(亩)以下。
(四)采收期。
用于长期贮藏的于盛花后150天左右采收。用于短期贮藏和直销的可于盛花后160天左右采收。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果点小、皮薄肉脆汁多,石细胞少,脆甜可口,有香气,食后清爽,套袋果少顶锈。
2. 理化指标:单果重180g至280g,可溶性固形物≥12.0%,可食率90%以上,果实硬度7.0kg·f/cm²。
三、专用标志使用
冠县鸭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山东省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冠县鸭梨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冠县鸭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冠县鸭梨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冠县鸭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山东省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冠县鸭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冠政发[2005]5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山东省冠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鸭梨。
(二)立地条件。
黄河故道冲积砂壤土,有机质含量≥0.7%,pH值7.4至7.8,水源充足。
(三)栽培管理。
1. 苗木培育:以杜梨为砧木,以鸭梨优树上的枝芽为繁殖材料,用嫁接法培育优质壮苗。
2. 栽植密度:每667m²(亩)定植≤55株。
3. 施肥:每667m²(亩)施入2000kg以上有机肥,混入适量化肥。
4. 花果管理:花期授粉,合理负荷,保留1至3朵花,保持鸭梨果型。盛果期产量控制在2500kg/667m²(亩)以下。
(四)采收期。
用于长期贮藏的于盛花后150天左右采收。用于短期贮藏和直销的可于盛花后160天左右采收。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果点小、皮薄肉脆汁多,石细胞少,脆甜可口,有香气,食后清爽,套袋果少顶锈。
2. 理化指标:单果重180g至280g,可溶性固形物≥12.0%,可食率90%以上,果实硬度7.0kg·f/cm²。
三、专用标志使用
冠县鸭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山东省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冠县鸭梨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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