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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26号公告

2007年09月03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批准对霍山石斛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霍山石斛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霍政秘[2006]49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安徽省霍山县太平畈乡、太阳乡、上士市镇、漫水河镇、大化坪镇、落儿岭镇、诸佛庵镇、佛子岭镇、黑石渡镇、磨子潭镇、东西溪乡、单龙寺乡等12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保护范围内海拔高度300至900米,阴凉湿润通风的环境。栽培基质为花岗片麻岩,石层厚度大于20厘米,岩石呈微酸性,pH值在5.0至6.5之间。

(二)栽培技术。

1.繁殖方法:

(1)种子组织培养,从生长健壮的植株上采收的果实,进行组织培养。

(2)分株繁殖,从生长3年以上的母株进行分株繁殖。

2.种植规格:组培苗栽种密度不大于1000株/平方米;分株栽植密度不大于500株/平方米。

3.肥水管理:以有机肥为主体基肥,生长期配合喷施页面肥,如遇干旱天气,及时灌水。

4.采收:每年9月至12月采收第3年的植株。采摘标准为去老留新,形状、大小、色泽一致,鲜茎采回后进行加工。

(三)加工工艺。

鲜茎采摘→毛火→理形→足火→摊放→复火;所有加工必须用手工。

(四)质量特色。

1.外观特征:枫斗色泽暗金黄,螺旋形卷曲,条长不大于4cm,直径不大于0.4cm。

2.理化指标:水份不大于13%,多糖含量不小于6.8%,总生物碱含量不小于0.025%。

三、专用标志使用

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安徽省霍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霍山石斛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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