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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172号公告

2011年01月09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核准安徽省霍山县福康石斛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安徽省霍山县福康石斛开发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名单见附件)分别就霍山石斛、霍山黄芽、清流溪鱼、永安鸡爪椒、闽笋干、龙池砚、德化白瓷、坦洋工夫、安溪铁观音、峄城石榴、青海冬虫夏草共11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

现经审查合格并予以注册登记,自公告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使用其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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