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工商局查处今年首起伪造营业执照案
近日,朔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科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查处一起伪造营业执照案。
据了解,当事人某公司在市政务大厅工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与市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纸质、印章、字体等有明显不一致,经认真比对,确认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系伪造,随即对该公司涉嫌伪造营业执照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因不慎将营业执照副本丢失,不懂登报作废后再补领,最后伪造了一份营业执照副本。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之规定,构成了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客观情况,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认错。朔州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罚款,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近日,朔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科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查处一起伪造营业执照案。
据了解,当事人某公司在市政务大厅工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与市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纸质、印章、字体等有明显不一致,经认真比对,确认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系伪造,随即对该公司涉嫌伪造营业执照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因不慎将营业执照副本丢失,不懂登报作废后再补领,最后伪造了一份营业执照副本。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之规定,构成了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客观情况,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认错。朔州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罚款,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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