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工商局查扣200余箱假冒白酒
2011年12月12日 09:42 信息来源:http://www.sxaic.gov.cn/findnewsobjindex.action?newsid=162953
12月6日至7日,永济市工商局虞乡工商所执法人员会同汾酒集团打假办的工作人员,突击行动,在其辖区内查扣了200余箱涉嫌侵犯山西汾酒集团所生产的“北特加”、“十年汾酒”专用包装、装潢的白酒,价值万余元。
案发现场有100余箱名为“北特”、“福特佳”的外包装与汾酒集团名牌产品“北特加”极为相似,另有100余箱名为“十年陈酿”、“十年纷酒”的外包装与汾酒集团的“十年汾酒”极为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该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2月6日至7日,永济市工商局虞乡工商所执法人员会同汾酒集团打假办的工作人员,突击行动,在其辖区内查扣了200余箱涉嫌侵犯山西汾酒集团所生产的“北特加”、“十年汾酒”专用包装、装潢的白酒,价值万余元。
案发现场有100余箱名为“北特”、“福特佳”的外包装与汾酒集团名牌产品“北特加”极为相似,另有100余箱名为“十年陈酿”、“十年纷酒”的外包装与汾酒集团的“十年汾酒”极为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该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相关阅读:
- 濮阳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工商分局:1批次钻石杯样品抽检不合格(2019-04-29)
- 淄博市工商局:1组纸制品抽检不合格(2019-03-05)
- 马鞍山市工商局:8组儿童玩具商品抽查不合格(2019-02-22)
- 马鞍山市工商局抽检服装商品全部合格(2019-02-22)
- 三门峡市工商局:17个批次小家电类商品抽检不合格(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