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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法广告的公告

2012年01月10日 10:27 信息来源:http://www.hljaic.gov.cn/notice/f657ad9a-fc53-41e7-83a6-ebdf276fa9d4.html

近期,黑龙江省工商局对2011年第三季度全省的电视、报纸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监测。现将监测发现的部分典型严重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一、抗乙肝因子口服液药品广告。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生活报》、《新晚报》。

二、正研消癌颗粒药品广告。该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属于禁止发布治疗肿瘤药品广告,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佳木斯生活报》。

三、飙风一号药品广告。该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属于禁止发布治疗肿瘤药品广告,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鸡西电视台新闻频道。

四、百年世一肿瘤研究所医疗广告。该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属于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重违反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新晚报》。

五、大庆前列腺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宣传治疗性功能障碍,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属于禁止发布治疗性病广告,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大庆晚报》。

六、鸡西玛丽亚妇科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鸡西电视台新闻频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查处上述严重违法广告。同时,加强跟踪监测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其他媒体发布的上述严重违法广告。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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