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公布2013年上半年流通领域成品油商品质量监测结果
2013年上半年,广州市工商局委托广州市能源检测研究院对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进行了质量监测。共抽检了86个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样品196批次,其中车用汽油109批次,车用柴油87批次,经检验合格的有195批次,1批次车用汽油不合格。
本次监测依据广东省地方强制性标准DB44/694-2009《车用汽油》对车用汽油(粤Ⅳ)的研究法辛烷值(RON)、实际胶质、硫含量、馏程、苯含量、氧含量、锰含量、铜片腐蚀(50℃,3h)项目进行了检测,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19147-2009《车用柴油》对车用柴油(国Ⅲ)的硫含量、馏程、铜片腐蚀(50℃,3h)、多环芳烃含量项目进行了检测。
广州市工商局指出,本次成品油抽检不合格汽油为实际胶质指标不合格,具体分析如下:
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航空汽油、喷气燃料的蒸发残留物或车用汽油蒸发残留物中的正庚烷不溶部分称为实际胶质含量,以毫克/100毫升表示。测定的实际胶质含量,不是指油品中含有胶状物的真正数量,只是作为发动机燃料在使用时生成胶质倾向的一个指标。也作为发动机燃料在贮存时氧化安定性好坏的控制指标之一,判断汽油能否使用和能否继续储存的重要指标。国家标准规定,每100毫升汽油实际胶质含量不得大于5毫克。
汽油的实际胶质含量过大,将会对阻塞供油系统造成供油不畅或供油中断,使发动机气门关闭不严甚至不能关闭,造成发动机动力性和经济性下降。胶质的热分解生成物沉聚在燃烧室、气门及活塞部位,不仅增大磨损,严重时可改变压缩比爆震燃烧倾向。沉积在火花塞上的积炭,可造成点火不良,使发动机不能正常工作。
生产原料或者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在运输储存过程的不规范导致混油,都有可能造成实际胶质不合格。
广州市工商局表示,将对不合格商品的销售者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督促其做好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工作。
广州市工商局2013年上半年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测不合格名单
商品类别
被监测单位
商品名称
型号规格
不合格项目
判定
备注
成品油
广州市增城圣大加油站
车用汽油
97号(粤Ⅳ)
实际胶质
不合格
2013年上半年,广州市工商局委托广州市能源检测研究院对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进行了质量监测。共抽检了86个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样品196批次,其中车用汽油109批次,车用柴油87批次,经检验合格的有195批次,1批次车用汽油不合格。
本次监测依据广东省地方强制性标准DB44/694-2009《车用汽油》对车用汽油(粤Ⅳ)的研究法辛烷值(RON)、实际胶质、硫含量、馏程、苯含量、氧含量、锰含量、铜片腐蚀(50℃,3h)项目进行了检测,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19147-2009《车用柴油》对车用柴油(国Ⅲ)的硫含量、馏程、铜片腐蚀(50℃,3h)、多环芳烃含量项目进行了检测。
广州市工商局指出,本次成品油抽检不合格汽油为实际胶质指标不合格,具体分析如下:
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航空汽油、喷气燃料的蒸发残留物或车用汽油蒸发残留物中的正庚烷不溶部分称为实际胶质含量,以毫克/100毫升表示。测定的实际胶质含量,不是指油品中含有胶状物的真正数量,只是作为发动机燃料在使用时生成胶质倾向的一个指标。也作为发动机燃料在贮存时氧化安定性好坏的控制指标之一,判断汽油能否使用和能否继续储存的重要指标。国家标准规定,每100毫升汽油实际胶质含量不得大于5毫克。
汽油的实际胶质含量过大,将会对阻塞供油系统造成供油不畅或供油中断,使发动机气门关闭不严甚至不能关闭,造成发动机动力性和经济性下降。胶质的热分解生成物沉聚在燃烧室、气门及活塞部位,不仅增大磨损,严重时可改变压缩比爆震燃烧倾向。沉积在火花塞上的积炭,可造成点火不良,使发动机不能正常工作。
生产原料或者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在运输储存过程的不规范导致混油,都有可能造成实际胶质不合格。
广州市工商局表示,将对不合格商品的销售者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督促其做好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工作。
广州市工商局2013年上半年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测不合格名单
商品类别 |
被监测单位 |
商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不合格项目 |
判定 |
备注 |
成品油 |
广州市增城圣大加油站 |
车用汽油 |
97号(粤Ⅳ) |
实际胶质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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