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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2014年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

2014年08月05日 10:05 信息来源:http://www.hd315.gov.cn/xfwq/spzlgs/201408/t20140801_1099233.htm

在2014年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中,北京市工商局对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品进行了质量抽查检验。本次抽查检验依据的标准是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抽查检验结果显示,台铃TaiLG牌TDR757Z、TDR832Z炫铃;绿源牌TDR1337Z 16、TDR0919Z 16等20个型号总体判定为不合格,主要为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反射器和鸣号装置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样品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

产地

标称商标

规格

生产日期或批号

主要不合格项目或主要问题

1

台铃电动自行车

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

广东

图形商标+台铃TaiLG

TDR757Z

未标注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说明书的要求

2

台铃电动自行车

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

广东

图形商标+台铃TaiLG

TDR832Z炫铃

未标注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说明书的要求

3

绿源电动车

绿源电动车(山东)有限公司

山东

图形商标+绿源+LuyuAN

TDR1337Z 16

未标注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说明书的要求

4

绿源电动车

绿源电动车(山东)有限公司

山东

图形商标+绿源+LuyuAN

TDR0919Z 16

未标注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说明书的要求

5

邦德电动车(邦德之星(雅力士)16)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天津

邦德

TDR010Z

未标注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6

邦德电动车(新战神)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天津

邦德

TDR024Z

未标注

最高车速、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7

电动自行车

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

江苏

捷奥比Geoby

TDR20Z

20130626

最高车速

8

电动自行车

天津市明佳车业有限公司

天津

都市风

16超级勇士

2012-07-27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

9

电动自行车

天津市明佳车业有限公司

天津

都市风

TDR118Z

2013-09-10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10

雅迪电动车

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

图形商标+雅迪

TDR884Z

未标注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11

雅迪电动自行车

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图形商标+雅迪

TDT520Z

未标注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12

蝴蝶梦(宝岛电动车)

宝岛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图形商标+宝岛

TDR436Z

未标注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13

玉蝶(宝岛电动车)

宝岛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图形商标+宝岛

TDR491Z

未标注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14

电动自行车

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T

天津

图形商标+LIMA立马

TDR120Z

未标注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说明书的要求

15

电动自行车

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J

天津

图形商标+LIMA立马

TDR516Z

2014-03-15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说明书的要求

16

电动自行车

上海爱堡电动车有限公司

上海

华拓

TDR05Z

2013-7-26

最高车速、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说明书的要求

17

华速电动自行车

常州市华速车业有限公司

江苏

图形商标+HUaSU+华速

TDR08Z

未标注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

18

16"美琪锂电-XF(实为电动车)

天津巨大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天津

新飞

TDR-472Z

未标注

最高车速、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说明书的要求

19

16"48轻逸-XF(实为电动车)

天津巨大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天津

新飞

TDR-488Z

未标注

最高车速、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说明书的要求

20

科迅锂电车

天津腾马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天津

科迅

TDR-23Z(迅美1) 16*48V

2014-03-26

最高车速、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说明书的要求

北京市工商局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检验中销售不合格商品的9户经营主体立案调查处理并将不合格车型从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删除。

本次公示的不合格商品生产企业和有关经销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采取召回、下架、退市等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后,北京市工商局将不断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和不合格商品强制退出机制的作用,净化首都市场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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