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半年山西省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示
2016年上半年,山西省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对全省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进行了抽查检验,现将抽检结果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抽检种类
抽检的油品种类有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甲醇汽油等。
2、检验项目
车用汽油检验: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硫含量、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锰含量、苯胺、甲缩醛等;
车用柴油检验:硫含量、闪点、凝点、冷滤点、多环芳烃含量、机械杂质、运动粘度、水分、馏程、脂肪酸甲酯等;
车用甲醇汽油检验: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硫含量、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锰含量等。
3、抽检情况
此次共抽检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忻州、临汾、运城、吕梁等9个市辖区内的315户成品油经营企业706批油品,经检验,合格572批,不合格134批。其中,抽检汽油449批,合格390批,不合格59批;抽检柴油257批,合格182批,不合格75批。
成品油抽检结果统计表
二、成品油质量状况分析
1、不合格项目汇总
2、主要不合格项分析
(1)硫含量。车用燃油中存在多种硫化物, 而硫化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指标,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因素。此次抽检中,有95批油品硫含量不合格,占总不合格数量的70.9%(95/134)。特别是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所售油品的硫含量严重超标。如:芮城县大王西街口加油站所售柴油的硫含量为4357.7mg/kg;襄汾县南辛店通达加油站所售柴油的硫含量为3683.7mg/kg;孝义市同基加油站所售柴油的硫含量为3607.6mg/kg;柳林县穆村镇永华加油站所售柴油的硫含量为3352.0mg/kg;临猗县惠祥石化有限公司所售柴油的硫含量为3107.5mg/kg,等等。
(2)闪点(闭口)。闪点是柴油的重要安全性指标。闪点越低,发火性越差,且存放越危险,长期使用闪点不合格的柴油会降低车辆发动机的寿命。此次抽检中,有17批柴油闪点不合格,占柴油总不合格数量的22.7%(17/75)。特别是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所售柴油的闪点太低,安全隐患大。如: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油品综合经销部、武乡县洪水加油站、汾阳市恒泰成品油经销部(加油站)所售柴油的闪点为26℃;武乡县晋武石化供销加油站所售柴油的闪点为27℃;武乡县魏明王家峪成品油经销有限公司所售柴油的闪点为29℃,等等。
(3)汽油的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辛烷值是体现汽油标号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辛烷值低,汽油发动机在转动时会产生爆震现象,大大降低汽油机的热工效率,严重时还会引起缸头、活塞、活塞环的损坏和缸体的过高磨损,影响发动机的使用寿命。此次抽检中,有34批汽油辛烷值不合格,占汽油总不合格数量的57.6%(34/59)。
(4)甲醇含量。甲醇的热值是等体积汽油的一半左右,汽油中甲醇含量超标会增加车辆油耗,同时,对未经改装的发动机的橡胶组件有溶胀性,影响车辆部件安全。此次抽检中,有9批汽油甲醇含量不合格,占汽油总不合格数量的13.3%(9/59)。特别是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所售汽油甲醇含量严重超标。如:阳泉市新潮加油站所售汽油的甲醇含量为10.49%;原平市宏盛加油站所售汽油的甲醇含量为7.65%,等等。
(5)苯胺含量。苯胺类化合物(包括苯胺、N-甲基苯胺、对甲基苯胺、邻甲基苯胺、间甲基苯胺、N,N-二甲基苯胺)是一种有效提高汽油辛烷值的非金属抗爆剂,能提高汽油的抗爆性。但是,苯胺类化合物是致癌物质,被卫生部列为高毒性化合物,其燃烧后可生成大量氮氧化合物,严重危害环境,威胁人的生命安全;并且,苯胺类化合物可使汽油烃类自氧化、生成胶质和有色物质,造成油品的安定性差。此次抽检中,有13批汽油苯胺含量不合格,占汽油总不合格数量的22%(13/59)。特别是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所售汽油苯胺含量严重超标。如:翼城县凌志加油站所售汽车的苯胺类含量为4.01%,等等。
三、成品油市场评价
综合分析认为:山西省成品油质量总合格率为81%,质量状况有待提高,市场仍需加强监管。
1、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未认真履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者义务,未建立或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未严把进货关,油品来源渠道乱,油品质量不稳定。
2、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从非法炼油厂购入劣质油,或购入组分油进行调和,低价投入市场,损害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3、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产品标志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未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0号普通柴油,92号汽油(Ⅴ),0号车用柴油(Ⅳ)),不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4、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不配合市县执法人员抽检,不如实提供进货票据、销售纪录和库存数量,甚至阻碍执法,拒绝抽检。
四、不合格产品处置
对此次抽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成品油,省工商局已将结果通报相关市工商局,要求市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加强监管。同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及时公示案件查处情况。
附件:2016年上半年山西省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汇总表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9日
2016年上半年,山西省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对全省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进行了抽查检验,现将抽检结果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抽检种类
抽检的油品种类有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甲醇汽油等。
2、检验项目
车用汽油检验: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硫含量、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锰含量、苯胺、甲缩醛等;
车用柴油检验:硫含量、闪点、凝点、冷滤点、多环芳烃含量、机械杂质、运动粘度、水分、馏程、脂肪酸甲酯等;
车用甲醇汽油检验: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硫含量、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锰含量等。
3、抽检情况
此次共抽检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忻州、临汾、运城、吕梁等9个市辖区内的315户成品油经营企业706批油品,经检验,合格572批,不合格134批。其中,抽检汽油449批,合格390批,不合格59批;抽检柴油257批,合格182批,不合格75批。
成品油抽检结果统计表
二、成品油质量状况分析
1、不合格项目汇总
2、主要不合格项分析
(1)硫含量。车用燃油中存在多种硫化物, 而硫化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指标,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因素。此次抽检中,有95批油品硫含量不合格,占总不合格数量的70.9%(95/134)。特别是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所售油品的硫含量严重超标。如:芮城县大王西街口加油站所售柴油的硫含量为4357.7mg/kg;襄汾县南辛店通达加油站所售柴油的硫含量为3683.7mg/kg;孝义市同基加油站所售柴油的硫含量为3607.6mg/kg;柳林县穆村镇永华加油站所售柴油的硫含量为3352.0mg/kg;临猗县惠祥石化有限公司所售柴油的硫含量为3107.5mg/kg,等等。
(2)闪点(闭口)。闪点是柴油的重要安全性指标。闪点越低,发火性越差,且存放越危险,长期使用闪点不合格的柴油会降低车辆发动机的寿命。此次抽检中,有17批柴油闪点不合格,占柴油总不合格数量的22.7%(17/75)。特别是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所售柴油的闪点太低,安全隐患大。如: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油品综合经销部、武乡县洪水加油站、汾阳市恒泰成品油经销部(加油站)所售柴油的闪点为26℃;武乡县晋武石化供销加油站所售柴油的闪点为27℃;武乡县魏明王家峪成品油经销有限公司所售柴油的闪点为29℃,等等。
(3)汽油的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辛烷值是体现汽油标号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辛烷值低,汽油发动机在转动时会产生爆震现象,大大降低汽油机的热工效率,严重时还会引起缸头、活塞、活塞环的损坏和缸体的过高磨损,影响发动机的使用寿命。此次抽检中,有34批汽油辛烷值不合格,占汽油总不合格数量的57.6%(34/59)。
(4)甲醇含量。甲醇的热值是等体积汽油的一半左右,汽油中甲醇含量超标会增加车辆油耗,同时,对未经改装的发动机的橡胶组件有溶胀性,影响车辆部件安全。此次抽检中,有9批汽油甲醇含量不合格,占汽油总不合格数量的13.3%(9/59)。特别是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所售汽油甲醇含量严重超标。如:阳泉市新潮加油站所售汽油的甲醇含量为10.49%;原平市宏盛加油站所售汽油的甲醇含量为7.65%,等等。
(5)苯胺含量。苯胺类化合物(包括苯胺、N-甲基苯胺、对甲基苯胺、邻甲基苯胺、间甲基苯胺、N,N-二甲基苯胺)是一种有效提高汽油辛烷值的非金属抗爆剂,能提高汽油的抗爆性。但是,苯胺类化合物是致癌物质,被卫生部列为高毒性化合物,其燃烧后可生成大量氮氧化合物,严重危害环境,威胁人的生命安全;并且,苯胺类化合物可使汽油烃类自氧化、生成胶质和有色物质,造成油品的安定性差。此次抽检中,有13批汽油苯胺含量不合格,占汽油总不合格数量的22%(13/59)。特别是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所售汽油苯胺含量严重超标。如:翼城县凌志加油站所售汽车的苯胺类含量为4.01%,等等。
三、成品油市场评价
综合分析认为:山西省成品油质量总合格率为81%,质量状况有待提高,市场仍需加强监管。
1、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未认真履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者义务,未建立或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未严把进货关,油品来源渠道乱,油品质量不稳定。
2、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从非法炼油厂购入劣质油,或购入组分油进行调和,低价投入市场,损害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3、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产品标志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未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0号普通柴油,92号汽油(Ⅴ),0号车用柴油(Ⅳ)),不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4、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不配合市县执法人员抽检,不如实提供进货票据、销售纪录和库存数量,甚至阻碍执法,拒绝抽检。
四、不合格产品处置
对此次抽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成品油,省工商局已将结果通报相关市工商局,要求市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加强监管。同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及时公示案件查处情况。
附件:2016年上半年山西省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汇总表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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