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季度济南市成品油流通领域质量抽检情况通报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监管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22号)和济南市成品油保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市经信委、市工商局于4月15日起组织开展了第2季度加油站油品质量抽检工作。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样品抽取和检验
本次抽检共在历下区、天桥区、高新区、长清区、历城区、济阳县及章丘市抽查了93个加油站的185个样品,其中车用汽油样品110个,车用柴油样品29个,普通柴油样品46个。
样品抽取严格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样品封存严格履行确认程序。样品抽取统筹兼顾企业规模,依照随机性原则,力争全面反映全市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状况。
抽样和检验工作选取有检验资质的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和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分别承担。样品检测严格按相应商品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程序严格遵守《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确保了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
二、检测结果
(一)样品合格率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的185个样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样品183个,合格率为98.9%。其中: 110个车用汽油样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样品109个,合格率为99.1%; 29个车用柴油样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样品28个,合格率为96.5%; 46个普通柴油样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二)抽查场所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的93个加油站,所抽样品全部合格的加油站91个,占97.8%。
(三)检测项目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车用汽油检测项目为抗爆性、胶质含量、硫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车用柴油检测项目为硫含量、多环芳烃含量、凝点、冷滤点、闪点;普通柴油检测项目为硫含量、凝点、冷滤点、闪点。
2016年2季度济南市成品油流通领域质量抽检不合格名单
序号
受检单位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受检单位地址
不合格情况说明
1
济南历城区锦源云川加油站
车用汽油(ⅴ)
92号
历城区高而乡南高而村北路西
硫含量(标准要求:不大于10mg/kg,实测值26.3mg/kg)
2
济阳县济邹浮桥加油站
车用柴油(ⅴ)
0号
济阳县仁风镇王圈管区浮桥北300米
硫含量(标准要求:不大于10mg/kg,实测值18.1mg/kg)
三、抽检结果处理
对于本次抽检不合格名单中所涉及的加油站,市经信委将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市工商局将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13日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监管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22号)和济南市成品油保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市经信委、市工商局于4月15日起组织开展了第2季度加油站油品质量抽检工作。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样品抽取和检验
本次抽检共在历下区、天桥区、高新区、长清区、历城区、济阳县及章丘市抽查了93个加油站的185个样品,其中车用汽油样品110个,车用柴油样品29个,普通柴油样品46个。
样品抽取严格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样品封存严格履行确认程序。样品抽取统筹兼顾企业规模,依照随机性原则,力争全面反映全市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状况。
抽样和检验工作选取有检验资质的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和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分别承担。样品检测严格按相应商品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程序严格遵守《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确保了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
二、检测结果
(一)样品合格率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的185个样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样品183个,合格率为98.9%。其中: 110个车用汽油样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样品109个,合格率为99.1%; 29个车用柴油样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样品28个,合格率为96.5%; 46个普通柴油样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二)抽查场所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的93个加油站,所抽样品全部合格的加油站91个,占97.8%。
(三)检测项目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车用汽油检测项目为抗爆性、胶质含量、硫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车用柴油检测项目为硫含量、多环芳烃含量、凝点、冷滤点、闪点;普通柴油检测项目为硫含量、凝点、冷滤点、闪点。
2016年2季度济南市成品油流通领域质量抽检不合格名单
序号 | 受检单位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受检单位地址 |
不合格情况说明 |
1 |
济南历城区锦源云川加油站 |
车用汽油(ⅴ) |
92号 |
历城区高而乡南高而村北路西 |
硫含量(标准要求:不大于10mg/kg,实测值26.3mg/kg) |
2 |
济阳县济邹浮桥加油站 |
车用柴油(ⅴ) |
0号 |
济阳县仁风镇王圈管区浮桥北300米 |
硫含量(标准要求:不大于10mg/kg,实测值18.1mg/kg) |
三、抽检结果处理
对于本次抽检不合格名单中所涉及的加油站,市经信委将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市工商局将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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