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地沟油”最高可判死刑 三部门明确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制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地沟油”犯罪分子最高可判死刑。
通知明确,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强调,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去年8月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地沟油”犯罪破案会战,共侦破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35起,抓获涉案人员近800人,打掉制售“地沟油”犯罪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100余个。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地沟油”犯罪的主要源头、犯罪网络和利益链条已被摧毁,现实危害得到有效遏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制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地沟油”犯罪分子最高可判死刑。
通知明确,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强调,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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