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加工结转之检验检疫监管缺失探讨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国际化,加上企业自身资源的限制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外贸进出口企业的加工贸易的经营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企业间的深加工结转在加工贸易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本文试图对深加工结转的检验检疫监管缺失问题进行探讨,用以抛砖引玉。
一、关于深加工结转的定义
深加工结转是两个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原料转厂,即加工企业A将保税料件(即加工贸易企业的料件或成品)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或本直属海关内的加工贸易企业B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由于国家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原材料免交17%的增值税,并且企业最终的产品必须出口才能核销,因此加贸企业不能在国内市场上直接采购和销售原材料,进行深加工结转不仅可以节省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物流成本,而且也为企业间的料件流动创造了条件,社会的闲置生产力得到了重新配置,也是加贸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外贸政策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深刻体现。
二、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监管
为了规范企业间的产品深加工行为和加强对深加工结转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还于2001年3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深加工结转是海关对进料和来料货物监管的转移和延伸,视同进出口,转入视同进口,转出视同出口。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均需要办理报关单。深加工结转的进出口数据每年均纳入到海关总署、外经、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进出口加工贸易总额业务统计中。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在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时,由于海关未要求企业提供通关单,长期以来,企业已经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思维模式和误解,深加工结转不需要纳入检验检疫的监管。
三、检验检疫对深加工结转的监管现状
企业间的原料转厂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深加工结转,一种是保税区转厂。检验检疫目前只对保税区转厂实施了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但对深加工结转尚未有明确的监管要求。据广东省外经贸厅统计,以2008年为例,广东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总金额达1280.9亿美元,增长7.9%,深加工结转占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额的三成,全省加工贸易企业中七成以上的企业有深加工结转业务。如此巨大的深加工结转贸易额,由于一直以来没有检验检疫的监管身影,也引发了种种安全质量问题。
2011年1月初的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的增塑剂事件以及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出口服装接连发生两起因服装辅料安全项目不合格而被国外退货和通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的辅料由深加工结转而来并缺失检验检疫监管。在加贸企业的实际生产过程中,生产辅料80%以上是通过深加工结转而来,例如玩具企业所用的油漆、胶水等,服装企业所用的纽扣、缝纫线等。虽然企业的主要生产料件检测合格,但是对于深加工结转过来的料件缺失监管,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机构对深加工结转的料件产品质量负责,是造成企业产品安全质量问题以及引发国外退货的主要原因。
加强检验检疫对深加工结转的监督管理,是进出口企业适应国际贸易竞争的必然选择,也是响应国际社会对安全质量问题的现实要求,是检验检疫人忠实履行自己职责的体现。
四、检验检疫对深加工结转监管的理论依据
《商检法》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商检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商检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第四十六条所说的“出口”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货物已经出口到国外。二是货物虽未出口到国外,但所有人已完成海关报关手续。三是货物虽未完成海关报关手续,取得海关报关单证,但已向海关报关。
根据以上规定及释义,毫无疑问,深加工结转应该纳入检验检疫的日常监管。
第一、深加工结转虽然是在国境内,但符合《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关于出口定义的第二种情形 。
第二、深加工结转本质上属于进、出口货物行为,按照《商检法》的规定,商检机构有权实施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商检机构有权对应检但未检的有逃漏检进出口行为的企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结论,加强检验检疫对深加工结转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检验检疫的覆盖率,是法律赋予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体现,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五、深加工结转的检验检疫监管思路探讨
为避免检验检疫监管出现真空地段,防止深加工结转出现的各种安全质量问题及逃漏检现象,实现总局“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对深加工结转行为的日常监管:
一、充分认识加强深加工结转监管对检验检疫工作发展的重要性,建议国家局出台类似于保税区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针对该种特殊报关方式和海关总署开展报关单及通关单联网对碰办法,形成有效把关,防止检验检疫的监管真空;
二、全面推广和应用全申报系统,充分发挥和利用全申报系统表内外货物的重量统计功能,对企业的进出口货重进行严密监管。加工贸易企业的原材料必须从国外进口,成品必须复出口,一进一出重量必需平衡,因此在检验检疫各个监管环节中,定期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货物重量进行比对,加强对报检企业进多出少或进少出多的溯源监管,对进出口重量比对误差超10%企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据举证,(包含定期的进出口外汇核销表和报关单以及其它的相关单证),有效打击企业的漏检行为;
三、加强企业深加工结转行为必须纳入检验检疫监管的宣传,帮助企业和报检员提高认识和转换认识,深化检验检疫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营造依法、守法的舆论环境。在加大对该种逃漏检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取消企业表外出口货物集报和取消直通式报检优惠措施直至采取其它报检控制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树立检验检疫执法威信和地位。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国际化,加上企业自身资源的限制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外贸进出口企业的加工贸易的经营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企业间的深加工结转在加工贸易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本文试图对深加工结转的检验检疫监管缺失问题进行探讨,用以抛砖引玉。
一、关于深加工结转的定义
深加工结转是两个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原料转厂,即加工企业A将保税料件(即加工贸易企业的料件或成品)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或本直属海关内的加工贸易企业B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由于国家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原材料免交17%的增值税,并且企业最终的产品必须出口才能核销,因此加贸企业不能在国内市场上直接采购和销售原材料,进行深加工结转不仅可以节省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物流成本,而且也为企业间的料件流动创造了条件,社会的闲置生产力得到了重新配置,也是加贸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外贸政策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深刻体现。
二、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监管
为了规范企业间的产品深加工行为和加强对深加工结转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还于2001年3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深加工结转是海关对进料和来料货物监管的转移和延伸,视同进出口,转入视同进口,转出视同出口。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均需要办理报关单。深加工结转的进出口数据每年均纳入到海关总署、外经、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进出口加工贸易总额业务统计中。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在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时,由于海关未要求企业提供通关单,长期以来,企业已经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思维模式和误解,深加工结转不需要纳入检验检疫的监管。
三、检验检疫对深加工结转的监管现状
企业间的原料转厂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深加工结转,一种是保税区转厂。检验检疫目前只对保税区转厂实施了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但对深加工结转尚未有明确的监管要求。据广东省外经贸厅统计,以2008年为例,广东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总金额达1280.9亿美元,增长7.9%,深加工结转占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额的三成,全省加工贸易企业中七成以上的企业有深加工结转业务。如此巨大的深加工结转贸易额,由于一直以来没有检验检疫的监管身影,也引发了种种安全质量问题。
2011年1月初的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的增塑剂事件以及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出口服装接连发生两起因服装辅料安全项目不合格而被国外退货和通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的辅料由深加工结转而来并缺失检验检疫监管。在加贸企业的实际生产过程中,生产辅料80%以上是通过深加工结转而来,例如玩具企业所用的油漆、胶水等,服装企业所用的纽扣、缝纫线等。虽然企业的主要生产料件检测合格,但是对于深加工结转过来的料件缺失监管,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机构对深加工结转的料件产品质量负责,是造成企业产品安全质量问题以及引发国外退货的主要原因。
加强检验检疫对深加工结转的监督管理,是进出口企业适应国际贸易竞争的必然选择,也是响应国际社会对安全质量问题的现实要求,是检验检疫人忠实履行自己职责的体现。
四、检验检疫对深加工结转监管的理论依据
《商检法》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商检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商检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第四十六条所说的“出口”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货物已经出口到国外。二是货物虽未出口到国外,但所有人已完成海关报关手续。三是货物虽未完成海关报关手续,取得海关报关单证,但已向海关报关。
根据以上规定及释义,毫无疑问,深加工结转应该纳入检验检疫的日常监管。
第一、深加工结转虽然是在国境内,但符合《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关于出口定义的第二种情形 。
第二、深加工结转本质上属于进、出口货物行为,按照《商检法》的规定,商检机构有权实施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商检机构有权对应检但未检的有逃漏检进出口行为的企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结论,加强检验检疫对深加工结转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检验检疫的覆盖率,是法律赋予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体现,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五、深加工结转的检验检疫监管思路探讨
为避免检验检疫监管出现真空地段,防止深加工结转出现的各种安全质量问题及逃漏检现象,实现总局“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对深加工结转行为的日常监管:
一、充分认识加强深加工结转监管对检验检疫工作发展的重要性,建议国家局出台类似于保税区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针对该种特殊报关方式和海关总署开展报关单及通关单联网对碰办法,形成有效把关,防止检验检疫的监管真空;
二、全面推广和应用全申报系统,充分发挥和利用全申报系统表内外货物的重量统计功能,对企业的进出口货重进行严密监管。加工贸易企业的原材料必须从国外进口,成品必须复出口,一进一出重量必需平衡,因此在检验检疫各个监管环节中,定期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货物重量进行比对,加强对报检企业进多出少或进少出多的溯源监管,对进出口重量比对误差超10%企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据举证,(包含定期的进出口外汇核销表和报关单以及其它的相关单证),有效打击企业的漏检行为;
三、加强企业深加工结转行为必须纳入检验检疫监管的宣传,帮助企业和报检员提高认识和转换认识,深化检验检疫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营造依法、守法的舆论环境。在加大对该种逃漏检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取消企业表外出口货物集报和取消直通式报检优惠措施直至采取其它报检控制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树立检验检疫执法威信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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